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11條 法規:申請經營石油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第11條 申請變更證照登記事項者,除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外,每件應繳納審查費及證照費各二千元。申請變更加油(氣)站或漁船加油站執照登記事項負責人欄,屬同一營業主體且超過二件者,其審查費以二件計收。申請換發或補發證照者,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每件應繳納證照費二千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