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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2 頁- 行政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溫泉區管理計畫核定後,擬訂計畫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六十日內將計畫書及計畫圖公告實施,並將計畫圖說公開展示,其展示地點及日期應登報周知,展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以供民眾閱覽。
- 行政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溫泉區管理計畫經公告施行後,每五年檢討一次,不得任意變更。但因不可抗力、情事變更、有重大災變發生或有發生之虞者或計畫與溫泉區現況發展差距過大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依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一條規定程序辦…
- 行政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擬訂、修訂或廢棄溫泉區管理計畫,得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內實施勘查或測量。但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前項之勘查或測量,如必須遷移或除去該土地上之障礙物時,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
- 行政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5條 …列事項,得申請技術輔導或經費補助:一、溫泉量及水質測量。二、溫泉區土地規劃。三、取用設備及管線設備。四、擬具溫泉開發計畫書、溫泉地質報告書及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五、以溫泉作為農業栽培、地熱利用、生物科技或其他目的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