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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5 頁- 行政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7條 …退休人員照護事項或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辦理。繼續任用人員因公涉訟之輔助,及因公傷亡慰問金之發給,由港務公司編列預算支應。
-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改制機場公司之航空站隨同轉調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7條 …人員照護事項或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規定辦理。繼續任用人員因公涉訟之輔助及因公傷亡慰問金之發給,由機場公司編列預算支應。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48條 …及國際工作之相關費用。六、關於徵收化學物質運作費、基金求償、涉訟及相關行政管理與人事維持費用。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有關化學物質管理、危害評估及預防之相關費用。前項第一款基金之獎勵及補捐助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獎…
- 行政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28條 …調查計畫、評估、實施計畫、變更計畫支出之費用。二、基金求償及涉訟之相關費用。三、基金人事、行政管理費用、土壤、地下水污染預防及整治相關工作人事費用。四、各級主管機關執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工作費用。五、土壤、地下水污染查…
-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12條 …查:一、證券商同業公會及會員之負責人或業務人員因執行證券業務涉訟或受訴訟上之判決或為破產人、強制執行債務人、或有金融機構退票、或拒絕往來之情事、或依本法應受解除職務之處分者。二、對會員違反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及證券商同業公…
- 行政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或其他機構簽訂合作協議或備忘錄。四、負責人及受僱人因執行職務涉訟或受訴訟上之判決,或為破產人、強制執行之債務人,或有銀行退票、拒絕往來之情事。五、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作…
- 行政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 第5條 …選任破產管理人或存款人死亡尚未辦妥繼承登記者。五、涉嫌不法或涉訟者。六、尚有爭議之債權。七、其他經存保公司認定不宜支付者。
- 行政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19條 …會員違反法令、公會章程、規範或決議之處置事項。四、會員因業務涉訟對營運有重大影響者。五、會員財務報告之審閱結果。六、其他經金管會規定應行辦理或申報之事項。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事項,應於事實發生或處理完成後十五日內,向金管…
-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5條 …項。六、法規之發布事項。七、訴願案件之研議事項。八、本會因公涉訟案件之協助事項。九、重要政務之諮詢及建議事項。十、出席相關法規審查研究會議事項。十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3條 對於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之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被告可扣押之財產或請求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之財產或請求標的如為債權,以債務人住所或該債權擔保之標的所在地,視為被告財產或請求標的之所在地。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4條 對於生徒、受僱人或其他寄寓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寄寓地之法院管轄。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5條 對於現役軍人或海員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其公務所,軍艦本籍或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6條 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7條 對於船舶所有人或利用船舶人,因船舶或航行涉訟者,得由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8條 因船舶債權或以船舶擔保之債權涉訟者,得由船舶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9條 …或其債權人對於社員,或社員對於社員,於其社員之資格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該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前項規定,於團體或其債權人或社員,對於團體職員或已退社員有所請求而涉訟者準用之。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0條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1條 對於同一被告因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合併管轄。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2條 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3條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4條 因關於財產管理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管理地之法院管轄。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5條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6條 因海難救助涉訟者,得由救助地或被救助之船舶最初到達地之法院管轄。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7條 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8條 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者,得由該自然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前項法院不能行使職權,或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該自然人居所地,或其為中華民國人,於死亡時,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定前項管轄法院時,準用第一條之規定…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19條 因遺產上之負擔涉訟,如其遺產之全部或一部,在前條所定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得由該法院管轄。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77-4條 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如一年租金或利益之十五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77-5條 因地役權涉訟,如係地役權人為原告,以需役地所增價額為準;如係供役地人為原告,以供役地所減價額為準。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77-6條 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 司法民事訴訟法 第77-7條 因典產回贖權涉訟,以產價為準;如僅係典價之爭執,以原告主張之利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