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83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 / 3 頁
  1.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16條 執業消防設備人員不得兼任公務員。
  2.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17條 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之消防設備人員,停止執行業務期間不得執行業務。
  3.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18條 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成績優異者,各級主管機關得予以下列獎勵:一、公開表揚。二、頒發獎狀、獎牌或專業獎章。
  4.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19條 消防設備人員領得執業執照後,非加入該管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消防設備人員依前項規定加入公會,應依該公會章程,繳納會費…
  5.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34條 消防設備人員或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者有前條所定情事時,主管機關、各級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處理。利害關係人發現消防設備人…
  6.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35條 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對於消防設備人員或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者懲戒事件,應通知被付懲戒之消防設備人員或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者,於通知…
  7.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36條 未依法取得消防設備人員證書,擅自執行業務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行為;其不停止者,得按次處罰。但依消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者,不在此…
  8.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38條 …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拒絕消防設備人員加入公會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9.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46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消防設備人員考試。經依前項考試及格,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消防設備人員業務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10.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48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消防法第八條規定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第六條規定取得執業執照;屆期未取得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仍繼續執行業務者,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前項人員申請執業執照,不受第六條第一項應具有二…
  11.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消防設備人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12.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2條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申請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應依其考試及格之消防設備人員類別,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一、申請書。二、考試院核發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證書正本及影本。三、身分證明…
  13.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圖記應記載姓名、消防設備人員類別、執業執照字號及執業機構名稱。
  14.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消防設備人員應備之業務登記簿,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執業機構基本資料:執業機構負責人、地址、聯絡電話、服務項目、執業圖記異動紀錄、執業執照請領及異動紀錄。二、執業紀錄:服務案件名稱、內容與地址、…
  15.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定,加入鄰近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之消防設備人員,於其辦理執業登記之直轄市、縣(市)組織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後,應加入該直轄市、縣(市)公會,並自其原加入之鄰近直轄市或縣(市)公會辦理出…
  16.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消防設備人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由執行業務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相關事證移由消防設備人員執業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予以處分。前項情形,執業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知悉處分送達或懲…
  17.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消防設備人員依本法執行業務之相關書表,應使用中文。
  18.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消防設備人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9.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第2條 已領有消防設備人員證書並具有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事務所、公司、有限合夥、商業、其他專業機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場所(以下簡稱執業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登記…
  20.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第3條 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應登記事項如下:一、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二、出生年月日。三、執業機構名稱及地址。四、消防設備人員類別及證書字號。五、執業範圍。六、執業執照字號與其核發年月日及有效期間。
  21.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第4條 …條第四項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公法人內所屬消防設備人員自行辦理該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或檢修者,得依其領有之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執行業務,免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及核發執業執照。
  22.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第5條 …一款及第二款所定實際參與消防安全設備技術或工程執行工作,依其消防設備人員類別及執行業務範圍,應在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其他具適當指導資格人員指導下為之;未經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或其他具適當指導資格人員指導之實務經驗,…
  23.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第7條 本法施行前,已領有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之消防設備人員,申請登記及核發執業執照時,免檢具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二年以上消防實務經驗證明文件。消防設備士於本法施行後取得消防設備師證書,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及核發執…
  24.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第8條 消防設備人員應於原執業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業執照:一、申請書。二、原執業執照正本。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四、最近半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式二張。五、積分三百分以上之專業…
  25.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第10條 …款登記事項之變更。二、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變更執業機構。消防設備人員應於前項執業執照登記事項變更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報請變更登記:一、申請書。二、原執業執照正本。三、執業執照登記事項變更之…
  26.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第11條 消防設備人員於其執業機構遷移或異動至其他直轄市或縣(市),應檢具申請書,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報請核轉遷移或異動登記。原登記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應核轉遷移或異動後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核轉遷移或異動登記之直轄市、縣(市…
  27.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第12條 消防設備人員自行停止執業或歇業者,應檢具申請書、執業執照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備查或廢止執業執照。消防設備人員復業後,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向原登記主管…
  28.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執照登記辦法 第13條 消防設備人員受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者,應於處分送達次日起十五日內,將執業執照繳交原登記主管機關註銷或收存。逾期未繳交者,由原登記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並通知其所屬公會;消防設備人員為受聘執行業務者,原登記主…
  29.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消防設備人員法第四十七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30.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申請認可收費標準 第2條 申請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繳納下列規費。申請變更或新增訓練場地者,亦同:一、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二、實地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申請延展認可者應繳納前項第一款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