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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07條 在分隔液貨泵室與其他空間之艙壁與甲板上,得為該液貨泵室照明之目的,准予裝設經核定之永久氣密照明圍壁,但應具有適當強度並能保持該艙壁與甲板之完整性與氣密。
  2.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10條 通風系統應符合左列規定:一、液貨泵室應以無火花型機械通風排風至露天甲板之安全地點,其能量應足以將可燃揮發氣體積聚之可能性減至最低。換氣次數應以該空間之總體積為準每小時至少二○次。通風導管之佈置應使空間之各部分均能有效通風…
  3.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11條 機艙空間應位於貨艙、污油水艙液貨泵室與堰艙之後,但不必在燃油艙後。任何機艙空間與液貨艙及污油水艙之間應以堰艙、液貨泵室、燃油艙或永久壓艙分隔之。該泵室之下部得凹入A類機艙空間以利裝泵,凹入部分甲板頂部距龍骨上部之高度,除…
  4.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12條 …裝卸設備儲存室外之服務空間,應位於所有液貨艙、污油水艙、液貨泵室及將液貨艙或污油水艙與機艙空間隔離之堰艙後,但不必在燃油艙後。依前條具有凹入部分者,如該等空間之位置業經決定,其甲板高度得不考慮。
  5.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13條 …除A類機艙空間外之機艙空間,係與液貨艙及污油水艙以堰艙、液貨泵室、燃油艙或永久壓載艙隔離,並具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之同等安全標準及適當有效之滅火裝置者,在必要時得准位於液貨區前。為船舶航行安全需要裝有輸出動力超過三…
  6.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14條 …艙四周應以堰艙圍繞。但該污油水艙之周界為船殼板、主貨甲板、貨泵室艙壁或燃油艙時,得在乾貨航程載運污油水。該等堰艙不得有開口通至二重底、管道、泵室或其他圍蔽空間。各堰艙應有注水及洩水之方法。污油水艙之周界為液貨泵室艙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