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12條 法規: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六章 第伍等級防火構造 › 第四節 空間之位置與分隔 第112條 起居艙空間、主液貨控制站、控制站及除隔離之貨物裝卸設備儲存室外之服務空間,應位於所有液貨艙、污油水艙、液貨泵室及將液貨艙或污油水艙與機艙空間隔離之堰艙後,但不必在燃油艙後。依前條具有凹入部分者,如該等空間之位置業經決定,其甲板高度得不考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