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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23條 …有排水路通水斷面之疏通或其他維護事宜,由該區域排水管理機關報河川管理機關備查後辦理,並得洽商河川管理機關協助辦理之。
  2.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32條 …之審核基準、許可期限及其他管理事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河川管理辦法有關河川區域許可使用之規定辦理。
  3. 行政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12條 民眾安置或重建涉及須於河川區域內採取土石者,得依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並得優先納入河川管理機關採售分離專案申購辦理。
  4. 行政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5條 …,得先行入場施工,並將其拆除、重建所在位置及擬辦理事項報當地河川管理機關備查。前項跨河建造物之辦理機關(以下簡稱跨河建造物機關)於申請許可前,應將重建初步構想書送當地河川管理機關。前項重建初步構想書應包括重建工程所在位置…
  5. 行政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6條 …前條以外之使用行為者,得先行使用,並於四十日內補辦申請許可;河川管理機關於必要時,得命其採取適當之補救措施後許可之。各級政府辦理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須於河川區域內採取土石時,得優先納入河川管理機關採售分離專案申購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