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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5 頁- 行政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第7條 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得視個案之海床及水底地形狀況,以專業潛水、遙感探測、磁力測量、水下聲學、水下光學及水下載具等非侵入性及非破壞性之探測方式為之。
- 行政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第8條 …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應依第六條審查通過之調查計畫,進行水下文化資產調查,並於完成調查後,檢具調查報告、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基本資料表(如附表)及原始資料,送主管機關審查。前項調查報告,應包括下列各款項目:一、申請開發單…
- 行政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第10條 …管機關審查後應復知審查結果,並敘明進行開發、利用行為時,發現水下文化資產或疑似水下文化資產者,應即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通報主管機關。
- 行政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第11條 開發單位、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於進行水下文化資產調查時,發現水下文化資產或疑似水下文化資產者,應即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接獲前項通報後,得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採取保護措施。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2條 進行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以下簡稱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應注意人員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其所採活動技術或方法,應確實依照主管機關事前核定計畫執行,以避免不當干擾或破壞水下文化資產及其周遭之考古與自然脈絡。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3條 …資標的活動之申請人,應於活動進行二個月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計畫(以下簡稱水下文資標的活動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前項計畫,應依作業目的,記載下列事項:一、水下文化資產之基本資料。二、計畫主持…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4條 …經主管機關核准,得採必要應變措施。但應變措施有不當干擾或破壞水下文化資產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命停止應變措施之一部或全部。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收到水下文資標的活動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後,應提交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進行審議。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會商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申請內容提供意見。前項審議,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主管機關…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7條 …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計畫之一部或全部:一、不當干擾或破壞水下文化資產或其周遭之自然環境。二、違反本法第四條規定,不必要干擾人類遺骸或歷史悠久之遺址,或將水下文化資產作為商業開發之標的。三、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發現疑…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8條 …、潛水人員、海洋科學人員、保存人員及其他必要之人員。二、具有水下文化資產調查、保存或發掘等作業所需技術與設備。三、具有出水遺物整理研究之場所。四、具有符合安全及保護條件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或典藏環境。五、具有其他法令規定之…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11條 …所需作業種類及工作範圍,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二、從事水下文化資產相關潛水工作一年以上,或經主管機關培育並獲核發合格證書。三、持有最近一年之醫院合格潛水體檢表。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17條 水下文化資產調查之技術與方法,以非破壞性為基本原則。考古發掘或遺物出水,應以研究及長期保存為目的,並儘可能以非破壞性之技術與方法為之。但有採取破壞性之技術與方法,並經事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19條 水下文化資產之發掘,應依水下文資標的活動計畫,確保發掘品質及出水水下文化資產之安全維護。發掘出水作業前之準備,其工作項目如下:一、擬定發掘出水作業計畫,包括水下文化資產包裝出水方式、現場緊急處理、出水後之運送、記錄等規劃…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20條 水下文化資產之發掘出水,應就個案依下列適合步驟為之:一、決定發掘範圍及測量基點,並公告周知所有作業人員。二、測量水下文化資產所在海床、水底或底土地形。三、建立參考點。四、視水下文化資產之大小及分布範圍,布建發掘探坑或方格…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21條 …上臨時庫房,並指定適當人員管理。鑽探、取樣之樣本或發掘出水之水下文化資產、紀錄及其他相關物品,發掘主持人應妥善清點、保存,不得由個人收存。前項清點或保存有交接者,應列入交代。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22條 水下文化資產之發掘,應於發掘結束一年內,將出水水下文化資產造具清冊及原始發掘紀錄報送主管機關;並於三年內,完成發掘報告,公開發表或出版,並報送主管機關備查。前項期限,得視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延長。發掘出水之水下文化資…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23條 水下文化資產之現地或出水保存,應以最低干預為原則,依其材質及狀態使用適當之科學設備、儀器或方法,進行預防性保存、補救性保存或復原。計畫主持人參酌保存人員之事前規劃及現場建議,得區分保存作業之優先順序。發掘出水之水下文化資…
- 行政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24條 主管機關應依現地保存方式之不同,分別建立定期監測制度,辦理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暫時保護區或其他方式現地保存水下文化資產之監測,由主管機關委託學術或專業機關(構),定期提出現地監測報告。主管機關應依第一項監測報告,檢討現地…
-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2條 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事項如下:一、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活動之申請。二、其他非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活動與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間協調管理事項。三、水下文化資產之列冊與管理。四、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之劃設。五…
-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3條 …人,由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前項專家學者,應具備第七條所列水下文化資產相關專業背景之一,且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三。第一項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審議會委員名單,應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
-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辦法 第7條 審議會專家學者委員之遴聘,應包括下列與水下文化資產相關之任一專長:水下考古、考古、人類學、海洋史、藝術史、水下文化資產管理、水下文物保存科學、船舶工藝、海洋探測、海洋及海岸環境、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海洋法、國家安全、國際…
- 行政涉及海床或底土活動通知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涉及海床或底土活動通知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業主管機關為前條之通知前,得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活動所涉水域之水下文化資產相關資訊。
-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條 為保存、保護及管理水下文化資產,建構國民與歷史之聯繫,發揚海洋國家之特質,並尊重聯合國保護水下文化資產公約與國際相關協議之精神,特制定本法。
-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水下文化資產:指以全部或一部且週期性或連續性位於水下,具有歷史、文化、考古、藝術或科學等價值,並與人類生活有關之下列資產:(一)場址、結構物、建築物、器物及人類遺骸,並包括其周遭之考古脈絡及自然脈…
-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4條 任何涉及水下文化資產之活動,應避免不必要干擾人類遺骸或歷史悠久之遺址。水下文化資產不得作為商業開發之標的。但為協助公眾親近、教育宣導,經主管機關事前核准者,不在此限。
-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5條 主管機關應進行水下文化資產之普查,或就個人、團體通報之疑似水下文化資產,依本法所定程序調查、研究及審查後,予以列冊及管理。
-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6條 主管機關應建立水下文化資產調查、研究、發掘、保存及修復之完整個案資料,依檔案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永久保存。前項資料,主管機關應以適當方式公開之。但資料公開將造成水下文化資產之損害或有不利其保存、保護及管理之虞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