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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17 頁- 行政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7條 處分書送達民間機構後,自接管營運起始日起,民間機構應指定專人,依主辦機關所定期限將受接管營運範圍內相關圖說、文件及移交細目清單移交接管人。民間機構逾期未依前項辦理者,得由接管人自行清點製作移交細目清單。主辦機關非自任接管…
- 行政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8條 處分書送達民間機構後,民間機構及其人員對接管人就接管營運之處置應配合辦理,並應受接管人指揮;其股東會、董事會、董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之職權行使及決議內容,不得妨礙接管人就接管營運之處置或指揮。民間機構就受接管營運標的召…
- 行政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9條 接管營運期間,因執行接管營運所生之費用,應由民間機構負擔。接管營運期間之營運收入,由接管人管理,並支應下列費用:一、接管人因執行接管營運任務所生費用,包含:(一)履行投資契約、經常性費用及員工薪資等維持營運必要之費用。(…
- 行政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0條 …三、其他主辦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接管人非主辦機關自任者,發現民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應即報請主辦機關採取適當措施:一、違反法令或章程情事。二、違反投資契約或其他相關契約。三、對接管人所提意見或所為處置未配合辦…
- 行政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1條 …分之資產及營運之配合,及因配合所生費用之分攤比例,由接管人與民間機構協議。前項協議不成由主辦機關裁決之。民間機構如不服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
- 行政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2條 …管營運必要。主辦機關終止接管營運,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民間機構,副知融資機構、保證人、委任或委託之接管人及政府有關機關,並公開於主辦機關網站:一、民間機構名稱及地址。二、終止接管營運事由及依據。三、終止接管營運標的…
- 行政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3條 …移交主辦機關。主辦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將前二項相關資料,移交民間機構。
-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2條 …技術交貨之年度或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之年度。八、購置:指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向他人購買取得、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造、自行興建或委由他人興建;向他人購買取得,包括分期付款及融資租賃,其中融資租賃之承租人為二人以上者,以…
-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3條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購置自行使用之興建、營運設備或技術,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者,屬設備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七;屬技術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五,抵減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
-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4條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購置自行使用之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者,屬設備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七;屬技術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五,抵減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
-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5條 依本辦法規定適用投資抵減之民間機構,其購置自行使用之設備或技術,應依下列期限及程序辦理:一、於主管機關核定民間機構所提興建或營運計畫之日起五年內交貨;其因情形特殊,未能於規定期間內交貨,於期限屆滿前敘明事由,向主管機關申…
-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6條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投資於研究與發展之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或達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二者,得按百分之十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且超過該年度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三,…
-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7條 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投資於人才培訓之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者,得按百分之十五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前項…
-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8條 民間機構申請適用第六條第二項第八款、第九款及前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之支出,應於費用發生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或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日修正生效日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交通部及…
-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9條 民間機構適用投資抵減稅額之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支出,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0條 民間機構依本辦法規定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支出,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依下列規定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送請民間機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稅捐稽徵機關於核定其抵減稅額時,如對…
-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2條 民間機構有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情事,經主管機關廢止興建或營運許可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廢止興建或營運許可之原因不可歸責於民間機構者,其尚未適用之投資抵減,不得繼續適用。二、廢止興建或營運許可之原因可歸責於民間機構者,…
-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4條 民間機構購置之興建、營運設備或技術、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及投資於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之支出,已依其他法令規定享受投資抵減者,不得再適用本辦法。
-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5條 民間機構申請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抵減率適用交貨時之規定;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生效前,已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完成興建營運簽約手續或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三款規定辦理自行規劃之交通建設…
-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6條 …零八年四月十日修正生效前經主管機關核定分期程興建或營運計畫,民間機構已向主管機關申請而尚未核發投資抵減證明之案件,適用修正後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購置設備或技術,其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除抵減率依前條…
-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2條 …技術交貨之年度或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之年度。八、購置:指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向他人購買取得、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造、自行興建或委由他人興建者。九、購置成本:(一)向他人購買取得者,指取得設備或技術之價款、運費及保…
-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3條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購置自行使用之興建、營運設備或技術,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屬設備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八;屬技術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五,抵減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
-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4條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購置自行使用之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屬設備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十三;屬技術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五,抵減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
-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5條 依本辦法規定適用投資抵減之民間機構,其購置自行使用之設備或技術,應依下列期限及程序辦理:一、於重大公共建設主辦機關核定民間機構所提興建或營運計畫之日起五年內交貨;其因情形特殊,未能於規定期間內交貨,於期限屆滿前敘明事由,…
-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7條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投資於研究與發展之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或達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二者,得按百分之二十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年度…
-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8條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投資於人才培訓之支出,在同一課稅年度內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三十萬元者,得按百分之二十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
-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9條 民間機構申請適用第七條第二項第八款、第九款及前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之支出,應於費用發生當年度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提出專案認定申請,經核准者,自費用發生年度起適用;逾費用發生年度始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提出…
-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0條 民間機構適用投資抵減稅額之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支出,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1條 民間機構依本辦法規定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支出,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依下列規定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送請民間機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數額。稅捐稽徵機關於核定其抵減稅額時,如對民…
- 行政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3條 民間機構有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經主辦機關終止投資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終止投資契約之原因不可歸責於民間機構者,其尚未適用之投資抵減,不得繼續適用。二、終止投資契約之原因可歸責於民間機構者,應向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