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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5 頁-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第3條 …公告格式,依下列規定分別製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一、毒性化學物質應依成分含量與濃度區間,按實際運作情形,逐日記錄。二、關注化學物質免分濃度區間,逐月記錄。前項第一款運作量無變動者,得免逐日記錄。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第4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完成申報前一個月之運作紀錄。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運作方法,依下列頻率申報運作紀錄:一、每月申報:每月十日前完成申報前一個月之運作紀錄。二、每季申報:每年四月、…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第5條 製造、使用或貯存單一毒性化學物質,其任一運作行為年運作總量達三百公噸以上或任一日達十公噸以上者,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格式,按月製作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向運作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同一運作人有二…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第6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者,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申報前一年之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第7條 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之計算得以下列方法為之:一、量測法:以檢測方法實地測得毒性化學物質流布於空氣及水中之濃度值及流量值(單位時間體積值或質量流率值),兩值之乘積為毒性化學物質單位時間釋放量計算值。二、質量平衡法:製程中輸入…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第8條 …人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格式製作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表,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第9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紀錄表、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表,應於運作場所以書面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三年備查。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第10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於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停止運作前,應完成申報運作紀錄。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於結束或中斷運作前,應完成申報運作紀錄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前…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第4條 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致力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有關設備改善績效卓著者,指下列情形之一:一、研發低污染、低毒性之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替代品,績效優良。二、落實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危害評估及預防管理相關…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第5條 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發明或改良降低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製造、運送、貯存、使用時所產生危險或污染之方法,足資推廣者指下列情形之一:一、研發或改良運送方法,有防止危險之成效。二、研發或改良製造、使用、貯存方法…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第3條 國內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以下簡稱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其淨重逾下列數量者,所有人應申報一般運送表單:一、氣體:五十公斤。二、液體:一百…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1條 為防制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掌握國內化學物質各項資料,據以篩選評估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特制定本法。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毒性化學物質:指人為有意產製或於產製過程中無意衍生之化學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毒性符合下列分類規定並公告者。其分類如下:(一)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一、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政策、方案及計畫之策訂。二、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相關法規之制(訂)定、審核及釋示。三、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之督導。四…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一、轄內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之實施方案與計畫之規劃及執行。二、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規之執行與轄內該管自治法規之制(訂)定、釋示及執行。三、轄內毒性化學物質及關…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6條 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辦理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之管理研究、人員訓練、危害評估及預防有關事宜。主管機關得將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應變、諮詢及其相關業務,委託法人、相關專業機關(構)或…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8條 化學物質之毒理特性符合第三條所定毒性化學物質之分類定義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公告為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或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限制或禁止其有關之運作。運作人使用毒性化學物…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9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及其釋放量,運作人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其紀錄應妥善保存備查。前項紀錄之製作、格式、申報內容、頻率、方式、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毒性化學物質之釋放量紀錄分期上網…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10條 第一類及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中央主管機關得以釋放總量管制方式管制之。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11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之方法行之。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管理需要,公告毒性化學物質之管制濃度及分級運作量。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12條 毒性化學物質經科學技術或實地調查研究,證實公告之管理事項已不合需要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即公告變更或廢止之。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13條 製造、輸入、販賣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運作。使用、貯存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並依登記文件內容運作。廢棄、輸出…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14條 輸入未依本法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之毒性化學物質,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限期辦理退運。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15條 …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為防制毒性化學物質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所必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變更或廢止前項許可、登記、核可。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16條 經依本法規定撤銷、廢止其許可證、登記、核可或勒令歇業者,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二年內不得申請該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之許可證、登記或核可。經依本法規定予以部分或全部停工(業)者,運作人應於復工(業)前檢具改善完成說明及證明文件,報…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17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運作人應依規定標示毒性及污染防制有關事項,並備具該毒性化學物質之安全資料表。前項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之標示與安全資料表之製作、分類、圖示、內容、格式、設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18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製造、使用、貯存、運送,運作人應依規定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從事毒性化學物質之污染防制及危害預防。前項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資格、訓練、核發、撤銷或廢止合格證書、設置等級、人數、執行業務、代理、變…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19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停止運作期間超過一個月者,負責人應自停止運作之日起十四日內,將所剩之毒性化學物質列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於核准後依下列方式處理之:一、退回原製造或販賣者。二、販賣或轉讓他人。三、…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20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停止運作:一、未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中止運作一年以上。二、中止運作六個月以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三、依本法規定…
-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21條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不得將該毒性化學物質販賣或轉讓予未依第八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取得許可證、完成登記或取得核可者。但事先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郵購、電子購物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