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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3 頁- 行政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7條 殯葬服務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查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計畫之執行情形。前項定期檢查計畫之執行,每二年至少一次,並作成報告,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 行政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8條 殯葬服務業應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紀錄、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之證據資料。
- 行政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9條 殯葬服務業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
- 行政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0條 殯葬服務業對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須符合本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相關規定,並定期或不定期對於所屬人員施以基礎認知宣導或專業教育訓練,使其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責任範圍及應遵守之相關管理措施。
- 行政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殯葬服務業辦理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事項納入評鑑項目。
- 行政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1-1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未訂定或已訂有計畫之殯葬服務業,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或修正,並於本辦法修正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經主管機關發給經營許可或備查之殯葬服務業,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境內無該業之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者,應加入性質相近之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其所在地無性質相近之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者,殯葬服務業應加入鄰近直轄市、縣…
- 行政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明以提供殯葬服務為其設立宗旨或任務之非營利法人。其他法人申請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應以申請書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二、營業據點證明文件。三、營業之商品或服務項目清單。四…
- 行政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儀師,指領有禮儀師證書,於特定殯葬禮儀服務業服務,無兼任其他殯葬服務業職務之情形。
- 行政殯葬管理條例 第1條 為促進殯葬設施符合環保並永續經營;殯葬服務業創新升級,提供優質服務;殯葬行為切合現代需求,兼顧個人尊嚴及公眾利益,以提升國民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 行政殯葬管理條例 第2條 …:指組裝於車、船等交通工具,用於火化屍體、骨骸之設施。十三、殯葬服務業:指殯葬設施經營業及殯葬禮儀服務業。十四、殯葬設施經營業:指以經營公墓、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為業者。十五、殯葬禮儀服務業:指…
- 行政殯葬管理條例 第3條 …訂定。(二)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殯葬業務之監督。(三)殯葬服務業證照制度之規劃。(四)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之擬定。(五)全國性殯葬統計及政策研究。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直轄市、縣(市)立殯葬設施之設置、…
- 行政殯葬管理條例 第42條 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始得營業。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辦理登記之殯葬場所開發租售業及殯葬服務業,並已報經所在地直轄市…
- 行政殯葬管理條例 第43條 殯葬服務業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領得經營許可證書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其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 行政殯葬管理條例 第44條 殯葬服務業於第四十二條申請許可事項有所變更時,應於十五日內,向許可經營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 行政殯葬管理條例 第47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充任殯葬服務業負責人: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三、犯殺人、妨害自由、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織犯罪…
- 行政殯葬管理條例 第48條 殯葬服務業應將相關證照、商品或服務項目、價金或收費基準表公開展示於營業處所明顯處,並備置收費基準表。
- 行政殯葬管理條例 第49條 殯葬服務業就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與消費者訂定書面契約。書面契約未載明之費用,無請求權;並不得於契約簽訂後,巧立名目,強索增加費用。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殯葬…
- 行政殯葬管理條例 第5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瞭解殯葬服務業下列情形,得隨時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查核之,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一、依第三十五條規定存入之款項、書面契約載明之管理費。二、依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日常支出專戶及急難支出專戶之支…
- 行政殯葬管理條例 第56條 …業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亦同。殯葬服務業應備具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營業處所及依前項受委託之公司、商業相關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公開相關資訊。受…
- 行政殯葬管理條例 第57條 殯葬服務業預定暫停營業三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十五日前,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停業;並應於期限屆滿十五日前申請復業。前項暫停營業期間,以一年為限。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
- 行政殯葬管理條例 第5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殯葬服務業應定期實施評鑑,經評鑑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前項評鑑及獎勵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殯葬管理條例 第59條 殯葬服務業之公會每年應自行或委託學校、機構、學術社團,舉辦殯葬服務業務觀摩交流及教育訓練課程。
- 行政殯葬管理條例 第60條 殯葬服務業得視實際需要,指派所屬員工參加殯葬講習或訓練。前項參加講習或訓練之紀錄,列入評鑑殯葬服務業之評鑑項目。
- 行政殯葬管理條例 第63條 殯葬服務業不得提供或媒介非法殯葬設施供消費者使用。殯葬服務業不得擅自進入醫院招攬業務;未經醫院或家屬同意,不得搬移屍體。
- 行政殯葬管理條例 第69條 …知轄區或較近之公立殯儀館辦理屍體運送事宜,不得擅自轉介或縱容殯葬服務業逕行提供服務。公立殯儀館接獲前項通知後,應即自行或委託殯葬禮儀服務業運送屍體至殯儀館後,依相關規定處理。非依前二項規定或未經家屬同意,自行運送屍體者,…
- 行政殯葬管理條例 第84條 經營殯葬服務業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者,除勒令停業外,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次處罰。
- 行政殯葬管理條例 第85條 殯葬服務業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行政殯葬管理條例 第88條 殯葬服務業違反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應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行政殯葬管理條例 第94條 殯葬服務業違反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