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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2 頁- 行政疫區植物或植物產品土壤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遷移核准辦法 第2條 疫區植物、植物產品、土壤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以下簡稱疫區物品)之遷移,以研究機關(構)或學校進行實驗或研究之用為限。
- 行政特定植物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 第8條 …年。六、所使用或接觸之容器、工具、包裝材料、栽培介質、植物或植物產品及其他物品,如有逸散特定植物檢疫物或其衍生物及有害生物風險者,應於使用後適當處理或銷燬。七、特定植物檢疫物或其衍生物再輸出時,應會同植物檢疫機關辦理,並…
- 行政梨接穗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6條 …並核發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前項證明書除應依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加註證明外,並應述明該批梨接穗之產地、品種、數量及供穗梨園編號。
-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3條 …類、苔蘚類、有用真菌類等之本體與其可供繁殖或栽培之部分。二、植物產品:指籽仁、種子、球根、地下根、地下莖、鮮果、堅果、乾果、蔬菜、鮮花、乾燥花、穀物、生藥材、木材、有機栽培介質、植物性肥料等來源於植物未加工或經加工後有傳…
-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5條 …進入植物栽培場所、倉庫及其相關處所或車、船、航空器,對植物、植物產品與其包裝、容器及相關物品,實施有害生物調查、監測或防治工作、查閱相關資料或查詢關係人,所有人或關係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植物檢疫人員因檢疫必要,得對到…
-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8-1條 植物或植物產品發生疫病蟲害時,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通知或公告,進行疫病蟲害防治。植物或植物產品發生疫病蟲害,經實施防治後仍無法遏止蔓延者,其所有人、管理人應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告。直轄市…
-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劃定疫區,限制或禁止植物、植物產品、土壤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之遷移。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核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送立法院核備。
-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11條 …除或銷燬之。二、限期清除或銷燬罹患、疑患特定疫病蟲害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三、強制撲殺相關之有害生物,或禁止養殖。四、指定區域實施共同防治。五、在金門、馬祖、澎湖離島地區之交通要道,設置檢疫站施行檢查;植物或植物產品未經檢查…
-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12條 …規定限期清除或銷燬相關之感受性植物、疑患特定疫病蟲害之植物或植物產品,除其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不予補償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組織評價委員會,評定其價格,並依評價全額發給補償費。前項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
-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13-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植物、植物產品及其他有傳播有害生物風險之物品,公告為應實施輸入檢疫之品目(以下簡稱檢疫物)。植物、植物產品或其他物品,未列入前項檢疫物,經發現有傳播有害生物風險之虞者,植物檢疫機關得採取檢疫處理、退運、…
-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15條 …准輸入之微生物製劑,不在此限。三、土壤。四、附著土壤之植物、植物產品或其他物品。五、前四款物品所使用之包裝、容器。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法人或依法設立登記之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前…
-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16-1條 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途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告禁止輸入或依檢疫條件管理之特定國家、地區卸貨轉運者,應經植物檢疫機關核准;未經核准者,植物檢疫機關得為必要之處置。
-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19-1條 過境植物或植物產品有感染或散布有害生物之虞者,植物檢疫機關得施行檢疫,並採行其他安全措施。
-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19-2條 來自國外之車、船、航空器所載殘留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不得攜帶著陸。
-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20條 輸出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國要求提出檢疫證明者,輸出人得申請植物檢疫機關檢疫。檢疫機關實施檢疫後,應發給證明。前項檢疫,應在植物檢疫機關內實施。但檢疫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在該植物或植物產品所在地實施。
-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21-1條 …口、轉運、郵遞寄送、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其申請之方式、程序、期限、檢疫作業程序、處理基準、方法、有害物之處理、隔離檢疫作業程序、證明書之核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24條 …、航空器之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第十九條之二規定,將殘留之植物或植物產品攜帶著陸。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處罰者,其植物、植物產品、有害生物、土壤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應限期令其清除或銷燬;屆期不為者,得由直轄市、縣(市…
-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25條 …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實施特定疫病蟲害檢查。五、植物或植物產品所有人或管理人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措施,實施共同防治。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運出未經檢查或經檢查不合格之植物或植物產品…
-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第6條 …疫病蟲害之檢查;其檢查範圍如下:一、種植之植物、繁殖用植物或植物產品。二、土壤或土壤以外之栽培介質。三、包裝或容器。四、農機及農器具。五、疫病蟲害種類。六、其他與疫病蟲害有關事項。
-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輸出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取得檢疫合格證明者,得應輸入國要求,由植物檢疫機關發給檢疫標識;其係郵遞或旅客所攜帶者,在規定數量以內,亦得由植物檢疫機關發給檢疫卡。
-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輸出之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出前經檢疫不符合輸入國之規定者,由植物檢疫機關通知申請人限期領回;屆期不領回者,由植物檢疫機關處置。
- 行政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輸出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檢疫物,因不可歸責於植物檢疫機關之原因,於隔離期間死亡、受銷燬處理或其他因執行檢疫必要所致不能避免之毀損,植物檢疫機關不負賠償責任。
- 行政植物疫病蟲害緊急防治補償費補助辦法 第3條 前條補助之植物或植物產品價格,不得超過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土地改良物徵收時,所定之植物補償費查估基準。
- 行政植物疫病蟲害緊急防治補償費補助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植物或植物產品之補償,於清除、銷燬完成後三十日內,檢具清除、銷燬紀錄、評價記錄及補償費金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