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接穗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6條 法規:梨接穗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第6條 梨接穗經產地檢疫查證符合規定者,輸出前應經輸出國政府植物檢疫機關檢疫,並核發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前項證明書除應依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加註證明外,並應述明該批梨接穗之產地、品種、數量及供穗梨園編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