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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10 頁-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1條 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許可證照: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2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一、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部門主管有第五條規定情事,或違反第七條規定,或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二、營業計畫…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3條 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二、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處分或…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4條 信託業依本標準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以機構名義為之。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5條 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設置研究分析、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但已設置各該部門者,不在此限。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配置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員。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6條 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經營原則、未來二年內期貨信託基金募集發行計畫及業務發展計畫、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計畫及場地設備概…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7條 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變更公司章程及辦妥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公司變更登記,並檢具下列書件,依信託業法及其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登錄作業:一、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許可函影本…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8條 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信託業申請已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分支機構已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二、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9條 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信託業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依信託業法及其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登錄作業:一、信託業申請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許可函影本。二、…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0條 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一、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部門主管有第五條規定情事,或違反第七條規定,或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二、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1條 期貨信託事業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設置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一、營業滿一年。但因合併或受讓而設置分支機構,不在此限。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三、最近三個月未曾…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2條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公司章程。二、營業計畫書:應載明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之經營原則、內部組織…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3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設置分支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分支機構設立登記,並填具申請書及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一、分支機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4條 依第三章規定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除銀行依信託業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兼營信託業務外,以專營者為限。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5條 期貨經理事業取得主管機關所核發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許可證照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改制為期貨信託事業並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且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期貨經理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許可證照影本。二、載明改制…
- 行政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6條 期貨信託事業除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依信託業法及其相關規定申請辦理登錄作業外,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繳納證照費:一、設置期貨信託事業者,應按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二…
-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 第4條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五、期貨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六、證券商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運用於前條第一項第一…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條 …價證券,符合第十五條規定條件者,應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條件者,應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依第三章規定辦理…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29條 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持有有價證券總市值占該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四十以上者,應依本會規定先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但募集發行組合型及保本型期貨信託基金,不在此限。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0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但由他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不得為之:一、實收資本額不少於新臺幣三億元。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三、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1條 期貨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適用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2條 期貨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辦理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或交易決策業務人員,不得與期貨信託基金經理人相互兼任。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3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未來二年內募集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發行及業務發展計畫、人員招募與訓練…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4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換發營業執照:一、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二、董事長、總經理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規定之資格證明…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5條 期貨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可:一、負責人或部門主管違反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二、營業計畫書或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6條 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分支機構協助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銷售及私募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載明分支機構協助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募集、銷售及私募業務決…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37條 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期貨信託事業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換發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一、同業公會出具之分支機構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資格審查合格之名冊及資格…
-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8條 …執照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繳納執照費: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期貨信託事業或期貨經理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者,應按第七條規定之法定最低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二、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期貨信託事業或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其分…
- 行政金融機構合併法 第4條 …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金融事業、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三)保險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二、合併:指二家或二家以上之金融機構合為一家金融機構…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處務規程 第10條 …、期貨業(含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顧問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設立、許可、監督、管理(含財務、業務及人員)與其相關規章之審議及核定。三、期貨業管理、內部控制、內部稽核與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