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務工作人員」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47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 / 2 頁
  1.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工業同業公會聘僱會務工作人員,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經理事會通過任免者,應由該公會於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准到職或離職。前項會務工作人員之名額、職稱、待遇及其服務規則,應由各該公會自行訂定,經理事會通過,報經…
  2.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工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各該公會之會務工作人員。
  3. 行政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52條 工業團體之選舉罷免、財務處理及會務工作人員管理,除依本法及本細則規定辦理外,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及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4.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商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各該公會之會務工作人員。
  5. 行政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45條 商業團體之選舉罷免、會務工作人員管理及財務處理,除依本法及本細則之規定外,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及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6. 行政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15條 本規則所稱會務工作人員,係指依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所定,由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聘僱承辦會務、業務、財務及人事等之工作人員。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應擬訂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申報本會備查。
  7. 行政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19條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期貨業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
  8. 行政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20條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就應執行之業務事項有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行者,該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應予以解聘、解僱或為適當之處置。
  9. 行政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21條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及會務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期貨交易。二、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三、辦理期貨交易有關業務時,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
  10. 行政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22條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或其理事、監事及會務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除依本法及商業團體法之規定處罰外,如其情形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及情節嚴重時,本會得通知該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對違反之人員另為懲處。
  1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會務工作人員,係指依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所定,由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聘僱承辦會務、業務、財務及人事等之工作人員。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係指由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聘僱承辦下列業務之會務工…
  12.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15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應訂定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申報本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13.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19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
  14.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20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就應執行之業務事項有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行者,該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應予以解聘、解僱或為適當之處置。
  15.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21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及會務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買賣之交易活動。二、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三、辦理證券投資信託、…
  1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22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其理事、監事及會務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除依本法及商業團體法之規定處罰外,如其情形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及情節嚴重時,本會得通知該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對違反之人員另為懲處…
  17. 立法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61條 各種委員會開會時,除出、列席、會務工作人員及持本院核發採訪證人員外,其餘人員經會議主席同意後,始得進入旁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