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務工作人員」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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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15條 本規則所稱會務工作人員,係指依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所定,由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聘僱承辦會務、業務、財務及人事等之工作人員。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應擬訂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申報本會備查。
  2. 行政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19條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期貨業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
  3. 行政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20條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就應執行之業務事項有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行者,該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應予以解聘、解僱或為適當之處置。
  4. 行政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21條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及會務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期貨交易。二、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三、辦理期貨交易有關業務時,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
  5. 行政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22條 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或其理事、監事及會務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除依本法及商業團體法之規定處罰外,如其情形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及情節嚴重時,本會得通知該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對違反之人員另為懲處。
  6.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會務工作人員,係指依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所定,由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聘僱承辦會務、業務、財務及人事等之工作人員。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係指由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聘僱承辦下列業務之會務工…
  7.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15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應訂定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申報本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8.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19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
  9.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20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就應執行之業務事項有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行者,該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應予以解聘、解僱或為適當之處置。
  10.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21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及會務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有價證券或證券相關商品買賣之交易活動。二、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漏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三、辦理證券投資信託、…
  11. 行政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22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其理事、監事及會務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除依本法及商業團體法之規定處罰外,如其情形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及情節嚴重時,本會得通知該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對違反之人員另為懲處…
  12.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15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應訂定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申報本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13.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19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證券商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
  14.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20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就應執行之業務事項有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行者,所屬證券商同業公會應予以解聘、解僱或為適當之處置。
  15. 行政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21條 證券商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及會務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間接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活動。二、非依法令所為之查詢,洩露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三、辦理有價證券交易等有關業務時,有虛偽、詐欺或其他…
  16. 立法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61條 各種委員會開會時,除出、列席、會務工作人員及持本院核發採訪證人員外,其餘人員經會議主席同意後,始得進入旁聽。
  17. 行政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2條 …法成立之工業團體、礦業團體及依商業團體法成立之商業團體。二、會務工作人員:指由工商團體聘僱承辦各該團體會務、業務、財務及人事等之工作人員。
  18. 行政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定會務工作人員管理,包括會務工作人員之編制、聘僱、待遇、服務、考勤、資遣、退職、退休及撫卹等事項。
  19. 行政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4條 工商團體得訂定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作為會務工作人員管理之依據。但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及本辦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前項服務規則於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0. 行政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5條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編制職稱如下:一、工商團體得置秘書長(總幹事)、副秘書長(副總幹事)、秘書、組(處)長、副組(處)長、主任、副主任、專員、幹事、助理幹事、辦事員、雇員。二、工商團體得視實際需要聘用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人…
  21. 行政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僱為會務工作人員:一、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二、受保安處分裁定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四、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
  22. 行政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8條 工商團體秘書長(總幹事)、副秘書長(副總幹事)以外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應先予試用,並於試用期滿成績合格後,始予正式聘用;試用期間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情事之一時,始得解聘。前項試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於正式聘用後列入服…
  23. 行政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9條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僱與解聘(僱)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報送主管機關備查。會務工作人員,除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但書情事者外,不得解聘(僱)。會務工作人員之遴選以公開甄試為原則。
  24. 行政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10條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以專任為原則,其有兼任其他工商團體職務之必要者,應經理事會同意。前項兼職人員之聘僱資格及程序,應依其所兼職務之職稱,準用第七條至第十二條有關專任人員之規定。
  25. 行政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3條 會務工作人員之薪給以薪點計算之。每一薪點之薪點值,由理事會視該團體財力訂定或調整後行之。會務工作人員職稱之薪等、薪級、薪點及薪點值之核給,得參照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薪點表(如附表)規定辦理。
  26. 行政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15條 工商團體應按全體會務工作人員一個月至二個月之薪給總額逐年提列退撫準備基金,作為支付會務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或撫卹之準備,並應專列一目編列,專戶存儲,不得移用。工商團體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每月提繳百分之六以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
  27. 行政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16條 會務工作人員因團體解散、合併、裁撤、編制縮減等,予以資遣者,應視團體財力,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半月薪給之資遣費。會務工作人員服務滿五年以上而申請退職者,應視團體財力,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薪給退職金。前二…
  28. 行政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17條 會務工作人員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工商團體得視其財力,經理事會通過,並徵得會務工作人員同意後,依第十八條第二項給付標準結清。會務工作人員依前項規定結清年資者,適用…
  29. 行政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18條 會務工作人員之退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給與一次退休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得強制退休。二、服務團體滿二十五年,或年滿五十五歲且服務團體滿十五年者,或年滿六十歲且服務團體滿十年者,得申請退休。前項退休金,應視團體財力,按…
  30. 行政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19條 會務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給與一次撫卹金:一、因公死亡。二、在職病故。前項撫卹金,應視團體財力,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者發給一個月薪給之一次撫卹金,未滿一年部分按比率計算之;因公死亡者,另加發六個月薪給之一次撫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