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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14 頁-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申請案件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申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員額者,應併同繳納資格審查費及員額核配審查費;其繳納之資格審查費,一律不退費。前項申請案件經主管機關審查不符資格者,其繳納之員額核配審查費無息退還。
-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替代役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2條 …民國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或替代役體位,具國內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碩士以上學歷者,得申請並經甄選服研發替代役;具國內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學校或大學校院畢業,獲有副學…
-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3條 研發替代役役男應於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關(構)、大學校院、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及民間產業機構(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從事科技或產業研究發展工作。前項科技或產業研究發展工作之適用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
-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4條 申請服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役男,應於主管機關公告報名期限內,至指定之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資訊管理系統)登錄報名,並列印報名資料表及簽章,連同相關證明文件,送交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並審查符…
-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7條 申請服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役男與用人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監事、總經理或與其相當職階之管理人員及有權決定篩選結果之人員,具有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關係者,用人單位不得勾選;其最近三年內曾擔任用人單位之負責人、董…
-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8條 …知該役男及用人單位;符合者,由主管機關核定年度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錄取役男及辦理公告,並通知錄取役男與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用人單位。前項用人單位之研發或技術需求,以其向主管機關申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
-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9條 經主管機關核定甄選錄取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應按入營梯次、指定時間、地點報到入營,接受為期一星期至四星期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前項入營梯次,由役男依志願選填;逾該梯次訓練員額時,以抽籤決定之;入營梯次經核定並通知後…
-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10條 …管機關審查符合研發或技術專長需求者,不在此限。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因故未能完成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或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格,並指定改服一般替代役,通知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11條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之訓練紀錄,訓練單位應予登錄役籍資料。
-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12條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得依其用人單位業務需要,派往國內外接受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前項訓練進修期間合計以不超過應服役期二分之一為限。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派往國外時,用人單位應依其需要辦理駐外醫療保險,必要時,得加…
-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13條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分發用人單位服役期間之服勤管理,以用人單位依本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規定辦理。前項用人單位訂定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規定,除役男工作時間、請假…
-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14條 用人單位對於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提供必要之福利設施。
-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15條 用人單位應編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用人單位應至少每半年對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予以考核一次。前二項管理及考核資料,由用人單位保存,供主管機關督導考核。
-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16條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無故離去職役達三日者,用人單位應即發出離役通知,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或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用人單位應妥為處理,並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17條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於分發用人單位服役期間因故未能服滿規定之役期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格,並指定改服一般替代役,通知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予以徵集,補足應服役期;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
-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18條 用人單位、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依本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申請轉調者,應檢具申請文件、轉調原因佐證資料及役男釋出意願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並審查通過後,得依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之意願,開放其…
-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19條 經主管機關核定轉調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於開放其個人基本資料或核定釋出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二個月內,未能完成轉調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格,指定改服一般替代役,通知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予…
-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21條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轉調之申請,由主管機關以書面審查之。審查通過者,由主管機關核定並通知轉調役男與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接收單位及原用人單位。經主管機關核定轉調之役男接收單位,應於役男報到前,與其簽訂書…
-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22條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役期之折抵,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役男於其第二階段服役期間屆滿二個月前申請折抵役期者,得優先折抵其第二階段服役役期。二、役男於前款規定期限後始提出申請折抵役期者,以折抵其第三階段服役役期為限。
-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第23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申請、審查、轉調及訪查評鑑等相關行政作業,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或民間團體協助執行之。
- 行政替代役役男申請輔導安置認定作業程序實施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替代役役男申請輔導安置認定作業程序實施辦法 第2條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經主管機關核定身心障礙等級者,由主管機關所屬役政署(以下簡稱役政署)檢附其身心障礙通報、身心障礙等級檢定證明書等文件,函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依國軍退除役…
- 行政替代役役男申請輔導安置認定作業程序實施辦法 第3條 替代役役男經輔導會鑑定符合身心障礙就養基準規定者,由該會將合於身心障礙就養基準文件、替代役役男因公傷、病致身心障礙就養申請表及替代役人員榮民證申請表,函送役男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轉交及協助役男填報,並副知役政署。
- 行政替代役役男申請輔導安置認定作業程序實施辦法 第4條 經鑑定符合身心障礙就養基準之替代役役男,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向其戶籍地之輔導會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申請安置就養:一、就養申請表。二、國民身分證影本(附正本查驗)。三、經輔導會鑑定…
- 行政替代役役男申請輔導安置認定作業程序實施辦法 第6條 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未符合身心障礙就養基準規定,於退役或停役返鄉後,其原病傷部位惡化者,得由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檢附役男身心障礙通報及最近三個月內地區醫院等級以上之健保特約醫院出具…
- 行政替代役役男申請輔導安置認定作業程序實施辦法 第7條 已核定安置就養之替代役役男,經戶籍地之榮服處查證有就養安置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應停止安置就養情形,予以停止安置就養者,應副知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役政署。
- 行政替代役役男申請輔導安置認定作業程序實施辦法 第8條 經停止安置就養之替代役役男,於停止原因消滅後,得重新申請安置就養。
- 行政替代役役男輔導教育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替代役役男輔導教育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定輔導教育之對象,以一般替代役役男及第一階段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