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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2 頁- 行政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101條 …閥之調整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零點二公斤者,其限制壓力應在所載運易燃液體於攝氏四十五度時之蒸氣壓力以上。但載運二硫化碳者,其限制壓力應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前項槽櫃各部用材,除防波板外,應以厚八毫米以上之鋼板構成。但經…
- 行政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102條 易燃液體,以槽櫃船裝載或以配備有槽櫃駁船之槽櫃裝載者,槽櫃之屬具、安全裝置等,依下列規定:一、裝載二硫化碳以外易燃液體之槽櫃,其配備品應使能易於分辨為液體或氣體之用。二、裝載二硫化碳之槽櫃,其配備品應使能易於分辨為水或二…
- 行政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105條 易燃液體,以液體船裝載者,依下列規定:一、船長應禁止不必要之閒人上船,並作明顯之標示。二、船上嚴禁煙火區域不得吸菸或使用煙火,並應於船上明顯位置標示。三、船上不得攜帶安全火柴以外之火柴、裸露之鐵具、容易發生火花之物品或穿…
- 行政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第110條 丙烯腈、甲苯、二硫化碳、苯及其他具有對人體有害性質之易燃液體,以液體船、槽櫃船或駁船之槽櫃裝載者,船上應配備有二個以上防毒面具或一套以上氧氣呼吸器,及二組以上之防護衣、防護手套及其他防護設備。但駁船得分別減為一個及一組。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4條 …中至試驗終止時,其構造及完整性與鋼材相當之任何不燃材料。七、易燃液體船:指供載運大量散裝原油與石油產品之貨船,其原油與石油產品之閉杯法試驗閃點,以核定之閃點試驗設備試驗結果未超過攝氏六十度,其瑞德揮發氣壓低於大氣壓者。或…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6條 …、第肆等級:(一)航行國際水域總噸位五百以上之貨船。但不包括易燃液體船。(二)除內水水域外,乘載特種人員超過十二人,且全船人數六十人以下之特種用途船。五、第伍等級:易燃液體船。六、第陸等級:(一)航行國際水域總噸位未滿五…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6條 …空間內之隔離艙櫃及小型儲存室,其面積未滿四平方公尺,且未儲存易燃液體者。4.電影放映及影片儲存室。5.無暴露火焰之小廚房。6.未儲存易燃液體之清潔工具間之實驗室。7.藥房。8.小型乾燥室。其甲板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者。9…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48條 …燃油櫃如係自動或遙控加油,應具有防止滿溢之設施。其他自動處理易燃液體之設備如燃油淨油器,如屬可行,應裝置於專供淨油及加熱之空間內,並應有防止滿溢之裝置。三、常用燃油櫃或澄清櫃如裝有加熱裝置,應具有超過該燃油閃點之高溫警報…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4條 …空間之一部分。(五)服務空間(低度火災危險),包括未備有儲存易燃液體,且其面積未滿四平方公尺之庫房、儲存室、乾燥室及洗衣間。(六)A類機艙空間,同第四條第二十二款所定義之空間。(七)其他機艙空間,其範圍如下:1.電氣設備…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85條 …空間之一部分。(五)服務空間(低度火災危險),包括未備有儲存易燃液體,且其面積未滿四平方公尺之庫房、物料間、乾燥室及洗衣間。(六)A類機艙空間,同第四條第二十二款所定義之空間。(七)其他機艙空間,同第四條第二十三款所定義…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14條 易燃液體船之空間位置及分隔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為駕駛目的需要在液貨區上方裝設駕駛位置者,其與液貨甲板之間至少應隔以二公尺高之敞露空間。該駕駛位置之防火規定應超過第一百零四條對控制站及本章可適用之其他規定。二、為使甲板上溢…
-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五、螺旋槳、旋翼槳轂或槳葉結構發生損壞者。六、於點火源附近有易燃液體滲漏者。七、剎車系統使用中因結構或材料損壞致失效者。八、因材料疲勞、腐蝕、強度不夠或其他自發情況致航空器主要結構嚴重缺陷或損壞者。九、結構或系統之失效、…
- 行政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3條 …類如下:一、第一類:爆炸物品。二、第二類:氣體。三、第三類:易燃液體。四、第四類: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釋放易燃氣體之物質。五、第五類:氧化物、有機過氧化物。六、第六類:毒性物質、傳染性物質。七、第七類:放射性物質。八…
- 行政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15條 …性能:一、不受設置場所之溫度、溼度、粉塵、振動等影響。二、於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可燃性粉塵等滯留或爆燃性粉塵積存之場所,而有火災爆炸之虞者,其使用之電氣設備,應依危險區域劃分,具有適合該區域之防爆性能構造。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出水、崩塌或流砂侵入等,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四、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滯留,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致有發生爆炸、火災危險之虞時。五、於儲槽等內部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致有發生中毒或窒息危險之…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44條 雇主對於載運木材之軌道動力車,其裝載易燃液體超過二百公升者,應使搭乘人員之車廂與該裝載易燃液體車廂之間,隔離一車廂以上。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3條 本規則所稱易燃液體,指下列危險物:一、乙醚、汽油、乙醛、環氧丙烷、二硫化碳及其他閃火點未滿攝氏零下三十度之物質。二、正己烷、環氧乙烷、丙酮、苯、丁酮及其他閃火點在攝氏零下三十度以上,未滿攝氏零度之物質。三、乙醇、甲醇、二…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3條 …下列作業:(一)石化業廠場之歲修作業。(二)使用爆炸性物質、易燃液體或可燃性氣體從事爆破之影視拍攝作業。四、具缺氧、中毒危險之下列局限空間從事清理或維修作業:(一)污水或雨水下水道。(二)廢(污)水處理設施。(三)食品醃…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75條 …之設備。二、收存危險物之槽車、儲槽、容器等設備。三、塗敷含有易燃液體之塗料、粘接劑等之設備。四、以乾燥設備中,從事加熱乾燥危險物或會生其他危險物之乾燥物及其附屬設備。五、易燃粉狀固體輸送、篩分等之設備。六、其他有因靜電引…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77條 雇主對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應依危險特性採取通風、換氣、除塵等措施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指定專人對於前述蒸氣、氣體之濃度,於作業前測定之。二、蒸…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4條 …得使其接觸促進其分解之物質,並不得予以加熱、摩擦或撞擊。四、易燃液體,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未經許可不得灌注、蒸發或加熱。五、除製造、處置必需之用料外,不得任意放置危險物。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88條 雇主對於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有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工作場所,應有通風、換氣、除塵、去除靜電等必要設施。雇主依前項規定所採設施,不得裝置或使用有發生明火、電弧、火花及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火災危險之機…
- 行政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 第6條 …之虞之作業,未事先清除該等物質,並確認安全無虞。二、對於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或有可燃性氣體滯留,而有火災、爆炸之作業場所,未於作業前測定前述蒸氣、氣體之濃度;或其濃度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時,未即刻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