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用書」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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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4條 申請人就同一領域教科用書,應按教育階段逐學年依冊序申請審定。但語文領域得分科目申請審定,不受同一領域之限制。申請人就同一領域、科目編有二種以上版本者,其內容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不同。申請人申請教科用書審定之期間,由審定機關…
  2.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5條 申請人於申請教科用書審定時,應填具審定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一、教科用書編輯計畫書。二、教科用書及教師手冊書稿。三、申請英語文教科用書審定者,其教科用書附隨之有聲媒體教材腳本或影音檔案。四、教科用書嵌入行動條碼或網址連…
  3.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6條 申請人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檢附之教科用書書稿,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在領域課程架構下,除語文領域外,教科用書不得分科申請審定。二、以冊為單位,並應美工完稿。三、教科用書之印製,依本部所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印製規格…
  4.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7條 審定機關應組成各領域教科用書審定會,依課程綱要審查教科用書。前項審定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均由審定機關遴選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由審定機關首長聘(派)兼之,委員應包括學科及課程專家、教師及審定機關人…
  5.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8條 …修正、重編或通過三種。同一領域、科目同時送審之第一及第二學期教科用書,其第二學期教科用書之審查期間,得自第一學期教科用書之審查決議通知之日起算。
  6.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9條 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修正者,申請人應依審查意見修正,於收受審查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一定期間內,檢附修正稿申請續審;審定機關並應於收受修正稿之日起一定期間內通知續審結果。前項申請續審,以三次為限;續審通過者,依第十三…
  7.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12條 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重編者,申請人得於收受審查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審定機關提出申訴。審定機關應自受理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申訴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十五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人。…
  8.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13條 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經審定機關審查通過者,申請人應自書稿發還之日起九十日內,依審查通過之內容印製樣書,並檢送二套至審定機關,經審定機關核對與審查通過之書稿內容相符者,由審定機關發給審定執照;同一領域、科目教科用書,應俟第…
  9.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14條 教科用書審定執照之有效期間,自發照之日起算,至該領域、科目新課程實施之前一日止。
  10.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15條 申請人應於取得教科用書審定執照後,第一學期用書於八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用書於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送與樣書相同之該冊成書五套及可攜式文件格式(PortableDocumentFormat,以下簡稱PDF檔)至審定機關備查。教…
  11.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16條 申請人不得以未經審定之書稿,提供學校作為選用教科用書之用。
  12.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17條 教科用書有第九條第五項所稱資料更新、內容勘誤或版式體例變更之必要時,申請人得於審定執照有效期間內修訂後,報審定機關備查,並將修正結果通知使用學校。
  13.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18條 教科用書之修訂,除前條情形外,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向審定機關申請辦理:一、經審定之教科用書,得於教科用書正文總頁數二分之一以下之範圍進行修訂。二、初版之教科用書,使用二年後,始得修訂;經修訂之教科用書,每使用三年後,始得再…
  14.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19條 申請人於申請教科用書修訂時,應填具修訂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一、教科用書修訂計畫書。二、教科用書及教師手冊修訂稿。三、申請英語文教科用書修訂者,其教科用書附隨之有聲媒體教材腳本或影音檔案。四、教科用書嵌入行動條碼或網址…
  15.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20條 審定機關應自受理教科用書修訂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但審定機關視申請修訂書稿數量及內容,得延長審查期間十五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人。前項審查結果,分為修正、重編或通過三種。
  16.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21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結果為修正者,準用第九條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逾期者,應依第十八條第三款所定期間重新申請修訂。
  17.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22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結果為重編者,得準用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訴。申訴有理由時,審定機關應依申訴結果變更原審查結果;申訴無理由時,申請人得重新申請修訂。前項重新申請修訂,不受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18.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23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結果為通過者,其審定執照延續原有審定執照之有效期間,審定機關不另行核發。經准予修訂之教科用書,版權頁應登載版次、出版年月及其他審定機關公告之事項;封面、封底或版權頁應增加標註審定機關准予修訂字號…
  19.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24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審定機關准予修訂並重新印製者,申請人應依審查結果通過之書稿印製,第一學期用書於八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用書於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送成書五套及PDF檔至審定機關備查。
  20.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25條 申請人擅自變更審定之教科用書內容者,審定機關應命其限期提出說明;屆期未提出說明,或經認定情節重大者,審定機關應廢止其審定執照。
  21.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26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及修訂費收費數額如下:一、審定:每套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二、修訂:每套新臺幣一萬元。。
  22. 行政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27條 經審定機關審查通過之教科用書,由本部依教科用書研發、編輯、印送等成本項目,及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物價指數,進行計價。
  23.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48條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以由民間編輯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定之。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由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申請教科用書審定者之資格、申請程序、審查範圍、審查程序、費額、審定執照之發給與廢止、印製規格、成書修訂…
  24. 行政高級中等教育法 第49條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應由各學校公開選用;其選用規定,由學校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相關採購方式,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25. 行政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或學校為學生相關權益及福祉,接受委託代收代辦之下列費用:一、教科用書書籍費、學生寄宿費、家長會費、學生團體保險費及午餐費。二、前款以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自治法規規定得收取之費用。…
  26. 行政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學校應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選用教科用書;無適當教科用書可供選用時,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之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編輯教材。前項教材由學校編輯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27. 行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第8條 …:一、審議課程及教學規劃:內容包括課程計畫、個別化課程、自編教科用書、競技運動綜合訓練課程計畫、體育班訪視、課程評鑑、生涯發展、職能探索、運動防護及運動科學應用。二、審議學生對外出賽事項:內容包括出賽之課業成績基準及每學…
  28. 行政著作權法 第47條 為編製依法規應經審定或編定之教科用書,編製者得重製、改作或編輯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並得公開傳輸該教科用書。前項規定,除公開傳輸外,於該教科用書編製者編製附隨於該教科用書且專供教學之人教學用之輔助用品,準用之。前二項情形,利…
  29. 行政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30-2條 經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其出版者應於該教科用書出版時,向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或學校提供所出版教科用書之數位格式,以利製作專供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前條第一項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接觸之無障礙格式。各級政府機關…
  30. 行政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5條 …定學術地位之學術期刊出版組織。(六)依本部訂定之課程綱要編輯教科用書、教師用書或教師手冊之出版組織。五、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六、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所定企業、機構、團體或新創公司。教師得於國外、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