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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11條 …投資信託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權單位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符合下列條件者,不適用前項應採公開收購之規定:一、與第三條關係人間進行受益證券轉讓。二、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上市證券拍賣辦法取得受…
  2.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13條 公開收購決定之日起至申報及公告日前,因職務或其他事由知悉與該次公開收購相關之消息者,均應謹守秘密。
  3.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14條 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託機構於接獲公開收購人依第十條第六項規定送達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副本、公開收購說明書及相關書件後,應即召集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進行審議,並於十五日內公告審議結果。依前項召集之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應就本…
  4.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15條 公開收購人應委任依法得受託辦理股務業務之機構負責接受應賣人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交存、公開收購說明書之交付及公開收購款券之收付等事宜。受委任機構應設立專戶辦理前項款券之收付且專款專用,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職…
  5.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16條 公開收購人委任之受委任機構以一家為限。公開收購人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不得委任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擔任受委任機構。
  6.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17條 公開收購人應於公開收購期間開始日前,將公開收購說明書送達其受委任機構及證券相關機構;並應於應賣人請求時或應賣人向第十五條受委任機構交存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時,交付應賣人公開收購說明書。前項受委任機構應代理公開收購人交付…
  7.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18條 公開收購人為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一項以外之條件變更前,應向本會申報並公告,且通知各應賣人、受委任機構及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託機構。
  8.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19條 公開收購之期間不得少於二十日,多於五十日。有第七條第二項之情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原公開收購人得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延長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五十日。
  9.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20條 本辦法所稱公開收購條件成就,係指公開收購期間屆滿前達公開收購人所定之最低收購數量。本次公開收購如涉及須經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之事項者,應取得核准或已生效。公開收購人應就下列事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報並公…
  10.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21條 公開收購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一項規定經本會核准停止公開收購者,應於本會停止收購核准函到達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通知各應賣人、受委任機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託機構。公開收購經本會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命令變更申報…
  11.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22條 公開收購人應於第十九條所定之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將應賣結果明細資料書面提供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受託機構,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取得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有不符合不動產證券化處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者,受託機構應於次日內…
  12.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23條 應賣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或有不符合不動產證券化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之虞,公開收購人應依同一比例向所有應賣人購買,並將已交存但未成交之受益證券退還原應賣人。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者,應按各應賣人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
  13.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24條 …當理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一、有第七條第二項之情事。二、公開收購人前次未完成公開收購,係因國內其他主管機關尚未作成審議結果,事後取得其同意之決定。三、有其他正當理由者。
  14.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26條 公開收購人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公告,於其將應公告之內容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後,即屬完成公告。公開收購人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依本辦法辦理公告時,應由受委任機構依前項規定方式辦理。
  15.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27條 公開收購說明書編製之基本原則如下:一、公開收購說明書所記載之內容,必須詳實明確,並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二、公開收購說明書所記載事項須具有時效性,其刊印前,發生足以影響利害關係人判斷之交易或其他事項,均應一併揭露。
  16.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28條 公開收購說明書之封面,應依序刊載下列事項:一、公開收購人名稱及其簽名或蓋章,公開收購人為公司時,其負責人亦應同時簽名或蓋章。二、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名稱。三、收購數量。四、收購對價。五、收購期間。六、以顯著方式刊印下…
  17.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29條 公開收購說明書編製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公開收購基本事項。二、公開收購條件。三、公開收購對價來源。四、參與應賣之風險。五、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後續處理方式。六、公開收購人持有被收購受益證券情形。七、公開收購人其他買賣被收…
  18.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30條 公開收購基本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公開收購人為自然人者,其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之姓名及職業。二、公開收購人為公司者,其公司名稱、網址、主要營業項目及其董事、監察人與持股超過公開收購人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之姓名及…
  19.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31條 公開收購條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公開收購期間。二、預定公開收購之最高及最低數量。三、公開收購對價。四、本次公開收購有無涉及須經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之事項,及是否取得核准或已生效。五、公開收購人於本次公開收購條件成就…
  20.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32條 公開收購對價來源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自有資金明細,應詳細說明投資架構、各層次投資人背景、資金之具體來源及明細,包含資金最終提供者之身分及相關資金安排計畫。公開收購人為公司且以公司自有資金支付收購對價者,應以本次公開收購公…
  21.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33條 參與應賣之風險應以顯著文字記載下列事項:一、公開收購案件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停止進行之風險。二、其他主管機關不予核准、停止生效、退件或廢止核准之風險。三、公開收購人所申報及公告之內容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
  22.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34條 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後續處理方式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公開收購人支付收購對價之時間、方法及地點。二、應賣人成交受益證券之交割時間、方法及地點。三、應賣未成交受益證券之退還時間、方法及地點:(一)如應賣數量未達最低預定收購數量…
  23.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35條 公開收購人持有被收購受益證券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於提出申報當時已持有被收購受益證券者,其數量、取得成本及提出申報日前六個月內之相關交易紀錄。二、公開收購人為公司時,其董事、監察人持有被收購受益證券…
  24.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36條 公開收購人其他買賣被收購受益證券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公開收購人及其關係人在申報公開收購前二年內如與被收購受益證券之特定持有人有任何買賣被收購受益證券之情事,其受益證券買賣之日期、對象、價格及數量。二、公開收購人及其關…
  25.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37條 公開收購人對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未來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公開收購人取得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目的及計畫:(一)繼續委託或變動受託機構及不動產管理機構經營被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之意願及計畫內容。(二)增購、…
  26.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38條 公司決議及合理性意見書:一、公開收購人為自然人者,其獨立專家對於本次公開收購現金價格之合理性意見書。二、公開收購人為公司者,其決議辦理本次收購之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及獨立專家對於本次公開收購現金價格之合理性意見書。前項之…
  27.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38-1條 …或意見書。出具前項意見書、證明或評估報告之有關專家,應於公開收購說明書就其所負責之部分簽名或蓋章。
  28. 行政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39條 公開收購說明書應依本會規定之格式以電子檔案方式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若本次公開收購有變更事項者,應立即修正公開收購說明書內容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提供修正資訊。
  29.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 第4條 …中保管事業出具之終止登錄證明文件辦理簽證。簽證銀行如有合併、收購或受讓簽證業務等情事者,其簽證業務應由存續公司或承受其簽證業務之公司概括承受。
  30.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3條 …。但依本法或企業併購法相關法令履行職權之薪資報酬委員會、公開收購審議委員會或併購特別委員會成員,不在此限。公開發行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適用前項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