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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2 頁-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15條 …構造或混凝土構造樓房,若為數戶供電時,起造人應埋設共同之低壓接戶線導線管,並考慮將來可能之最大負載,選用適當之管徑。若共同導線管採建築物橫梁埋設,且供電戶數為四戶以下者,最小管徑不得小於五十二毫米或二英寸;採地下埋設者,…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16條 低壓接戶線之電壓降規定如下:一、低壓單獨接戶線電壓降不得超過百分之一。但附有連接接戶線者,得增為百分之一.五。二、臨時用電工程之接戶線,電壓降不得超過百分之二。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17條 高壓架空接戶線之銅導線線徑不得小於二十二平方毫米或4AWG。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18條 高壓架空接戶線之長度以三十公尺為限,且不得使用連接接戶線。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19條 地下接戶線應依其供電電壓等級,使用適當之絕緣導線或電纜。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20條 低壓地下接戶線之線徑大小及額定規定如下:一、低壓地下接戶線應具有足夠之機械強度,且其安培容量應可承載依用戶用電所計算之負載電流。二、低壓地下接戶線之最小線徑,銅導線為八平方毫米或8AWG,鋁導線為十四平方毫米或6AWG。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21條 地下接戶線採用電纜時,其電壓降符合第三百十六條規定者,其長度不受限制。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22條 沿屋壁或屋簷下裝設連接接戶線時,儘量裝設於雨線內。但離地高度不及二.五公尺且易受外物碰觸者,導線應裝於導線管內。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23條 低壓架空接戶線與鄰近樹木及其他線路之電桿間,其水平及垂直間隔應維持二百毫米以上。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24條 屋簷下接戶線與電信線、水管之間隔,應維持一百五十毫米以上。但有絕緣管保護者,不在此限。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26條 高低壓架空接戶線與地面及道路間之垂直間隔,不得小於附表八九~一所示值。低壓接戶線之接戶支持物離地高度應為二.五公尺以上。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27條 高低壓架空接戶線在不同支持物上與支吊線、其他導線及電纜間之垂直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九四所示值。
-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28條 低壓架空接戶線與建築物之窗口、陽台或人員可輕易進入處之間隔,不得小於附表一○○所示值。但接戶線之絕緣足以防止人員觸電者,其間隔得縮減六百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