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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2 頁-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23條 主管機關、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辦理推動志願服務。
- 行政志願服務法 第24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派遣志工前往國外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其服務計畫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 行政衛生福利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2條 …事衛生保健、社會福利或其他有關衛生福利業務之志願服務工作,經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考核有具體服務績效者。
- 行政文化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2條 …有關之工作。二、文化志工:指志願參與文化業務服務者。三、文化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指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運用志工推展文化業務之機關(構)、學校及本部主管之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