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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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28條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制道路之使用。
  2.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29條 沿市區道路附近居民,有協助維護道路及保持道路清潔之義務。
  3.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30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經上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工程機構,經常辦理道路修築、改善及養護事項。
  4.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32條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應依據維護車輛、行人安全、無障礙生活環境及道路景觀之原則,由內政部定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轄市區道路分工權責、設施維護、使用管制、障礙清理等管理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分別定之,並…
  5.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33條 違反第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擅自建築或開挖道路者,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於期限內修復道路或修復不良者,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
  6.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道路,係指公路、市區道路及其必要之附屬設施。
  7.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橋樑係指市區道路及公路之橋樑,市區之高架道路及聯接公路之橋樑。
  8.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細則所稱市區道路,係指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二條規定之道路。
  9.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市區道路之附屬橋樑及市區道路內之溝渠、下水道等工程得併入市區道路工程,計徵市區道路工程受益費。
  10.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市區道路工程之工程計畫,應包括左列事項:一、工程位置、起訖點、長度、寬度及面積。二、工程標準。三、工程期限。四、工程概算。五、工程規劃圖說。六、其他。
  11.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各級政府辦理新築或改善市區道路工程,應向該道路兩旁受益範圍內之公私有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工程受益費。
  12.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8條 …道路之境界線或法令指定退縮之建築線或道路之端線為受益線。二、市區道路新築及拓寬工程,其受益範圍,在路寬四十公尺以下者,為沿道路境界線,自該線起垂直深入至等於該道路寬度五倍以內所包括之地區,其路寬在四十公尺以上者,仍以路寬…
  13.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市區道路新築及拓寬工程受益線與受益面,負擔工程受益費總額之比例規定如左:一、受益線負擔總額百分之二十,各土地依其臨接受益線之長度分擔受益線之受益費。二、受益面之負擔分為左列三區:(一)第一區:沿道路境界線自該線起垂直深入…
  14.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市區道路改善工程徵收工程受益費,其受益面不分受益等級區,其工程受益費總額之負擔比例,為受益線與受益面各為百分之五十。
  15.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市區道路工程中,設有行車陸橋、地下道或高架道路者,除該陸橋等之工程費用應於總工程費內扣除外,其兩旁之車道寬度在三公尺以內者,自各該陸橋、地下道、高架道路之終始端,不予計徵其受益線之工程受益費,並不得加計為其他受益者之負擔…
  16.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市區道路屬同一規劃系統之各路段工程,其工程受益費得合併徵收。但因路線過長時,得依左列情況分段計徵工程受益費:一、依工程施工標準之不同(如新築、拓寬、翻修等)之分界為分段線。二、依道路寬度不同為分段線。三、依河川、大排水明…
  17.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市區道路之陸橋及人行地下道工程得不徵收工程受益費。但在市區道路系統中為疏導交通而專設之高架或地下之長程道路,得向通行該等道路設施之車輛徵收工程受益費。其工程受益費之徵收準用第三章有關之規定辦理。
  18.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73條 …路主管機關主辦之公路,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為之。三、市區道路系統中為疏導交通而專設之高架或地下之長程道路,由該管交通主管機關為之。四、縣鄉道由縣(市)政府為之。
  19. 行政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87條 市區道路工程之受益線及受益面為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保護區者,得申請緩徵工程受益費,於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變更後由主辦都市計畫單位以都市計畫變更副本函送經徵機關補徵之。但自該項工程受益費開徵之日起,滿五年仍未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者,…
  20. 行政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市區道路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1. 行政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直轄市、縣(市)市區道路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應依本標準規定,向使用市區道路土地之地面或其上空、地下設置管線或設施者(以下簡稱使用人)計收市區道路使用費(以下簡稱使用費),其收費依使用費收費基準表(如附表)計算。
  22. 行政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4條 因市區道路工程需要,原設置於該路段內之管線或設施須辦理遷移時,其使用人配合如期完成遷移者,主管機關得自道路工程完工之年度起減半計徵三年使用費。
  23.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市區道路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4.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3條 市區道路依其功能分為快速道路、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服務道路等四類,並建立市區道路路網系統。
  25.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4條 快速道路之規劃設計規定如下:一、以匝道或立體交叉方式與其他市區道路銜接。但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與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採平面相交,並設置號誌實施管制。二、雙向車道間應以實體分隔,各方向應為二車道以上。三、不得與鐵路或軌道…
  26.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8條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規劃設計,視實際需要辦理下列調查及分析:一、地形、地質調查及分析。二、土地使用調查及分析。三、交通特性調查及交通量預測分析。四、公共設施調查及分析。五、其他經該管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
  27.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9條 市區道路設計速率,應依道路功能分類、地形分區定之,並符合下表規定。但因現地地形變化特殊,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可者,得為必要之調整:┌──────┬─────┬─────┬─────┬─────┐│道路功能分類│快速道路│主要…
  28.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0條 市區道路線形設計規定如下:一、平面線形設計應與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圖說相互配合。二、平面線形之平曲線最小半徑應依設計速率訂定。三、車道縱向坡度應配合現地地形變化及設計速率訂定。四、車道橫向坡度於直線段時不得大於百分之四;最…
  29.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1條 市區道路車道寬度規定如下:一、供汽車行駛之車道寬度依設計速率訂定,於快速道路者,不得小於三點二五公尺;於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者,不得小於三公尺;於服務道路者,不得小於二點八公尺。二、機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三、腳踏自…
  30. 行政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第12條 市區道路路邊停車設計規定如下:一、道路有停車需求且路肩寬度超過二公尺者,得優先採停車格劃設,並不得於行車必要空間劃設路邊停車格位。二、道路之交通服務水準達E級以下之路段,不得劃設路邊停車格位。三、道路縱向坡度大於百分之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