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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3 頁- 行政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14條 導遊人員評量測驗外語導遊人員類科採筆試與口試二種方式行之。筆試及格者,始得參加口試;筆試及格資格不予保留。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其筆試科目均免測者,得逕行參加口試。華語導遊人員類科採筆試方式行之。
- 行政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15條 導遊人員評量測驗外語導遊人員類科通用制評量筆試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其科目如下:一、導遊執業實務。二、導遊執業法規。三、觀光資源概要。四、外國語。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申請免測:一、持有效期內導遊人員執業證或經外語導遊人員…
- 行政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16條 導遊人員評量測驗外語導遊人員類科專用制評量筆試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其科目如下:一、導遊執業實務及法規。二、英語以外之其他外國語。前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項規定,於參測人員參加外語導遊人員類科專用制評量測驗者,適用之。
- 行政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17條 導遊人員評量測驗華語導遊人員類科評量應測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其科目如下:一、導遊執業實務。二、導遊執業法規。三、觀光資源概要。
- 行政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18條 …語科目筆試免測者,由交通部觀光署通知申請人,並依規定參加外語導遊人員類科評量外國語以外科目筆試測驗。
- 行政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19條 華語導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筆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滿六十分且外國語科目成績滿五十分為及格。部分科目免測者,以外國語科目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前項評量英、日語以外科目之及格人數未達其全程…
- 行政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20條 參測人員參加導遊人員評量測驗時,準用考試院訂定之試場規則;遇有舞弊行為或違反試場規定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成績並不予及格。參測人員對公布之測驗試題答案有疑義者,應於該次評量測驗全部結束之次日起三日內,向交通部觀光署提出申請…
- 行政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22條 導遊人員評量測驗外語導遊人員類科通用制評量及華語導遊人員類科評量測驗及格人員,應於評量測驗成績公布日起算滿三年之六月三十日前,完成職前訓練合格結業,逾期未參加者,其評量測驗及格資格不予保留。前項評量測驗及格且訓練合格人員…
- 行政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23條 導遊人員評量測驗外語導遊人員類科專用制評量測驗及格人員,應於評量測驗成績公布日起算滿一年之六月三十日前,完成職前訓練合格結業,逾期未參加者,其評量測驗及格資格不予保留。但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無法接受職前訓練者,得檢…
- 行政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24條 導遊人員訓練分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經導遊人員考試或評量測驗及格者,應參加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舉辦之職前訓練合格,領取結業證書後,始得請領執業證,執行導遊業務。導遊人員在職訓練由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機…
- 行政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25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參加外語導遊人員評量測驗及格者,免再參加職前訓練:一、經華語導遊人員評量測驗及格且訓練合格者。二、經外語導遊人員評量測驗及格且訓練合格者。三、本規則九十四年四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前,經交通部觀光局測驗及訓…
- 行政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26條 參加導遊職前訓練人員,應檢附職前訓練通知書或導遊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影本、繳納訓練費用,向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申請,並依排定之訓練時間報到接受訓練。參加導遊職前訓練人員報名繳費後,開訓前七日得取消報名並申請退…
- 行政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27條 導遊人員職前訓練節次為八十節課,每節課為五十分鐘。受訓人員於職前訓練期間,其缺課節數不得逾訓練節次十分之一。每節課遲到或早退逾十分鐘以上者,以缺課一節論計。
- 行政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28條 導遊人員職前訓練測驗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測驗成績不及格者,應於七日內補行測驗一次;經補行測驗仍不及格者,不得結業。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經核准延期測驗者,應於一年內申請測驗;經測驗不及格者,依前項規定…
- 行政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30條 導遊人員於在職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其已繳納之訓練費用,不得申請退還:一、缺課節數逾十分之一者。二、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訓練者。三、受訓期間對講座、輔導員或其他辦理訓練人員施以強暴脅迫者。四、其他具體事實足…
- 行政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31條 受委託辦理導遊人員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機關、團體應依交通部觀光署核定之訓練計畫實施,並於結訓後十日內將受訓人員成績、結訓及退訓人數列冊陳報交通部觀光署備查。
- 行政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32條 受委託辦理導遊人員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機關、團體違反前條規定者,交通部觀光署得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委託,並於二年內不得參與委託訓練之甄選。
- 行政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33條 導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或導遊人員執業證後,連續三年未執行導遊業務者,應重行參加訓練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導遊業務。但因天災、疫情或其他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延長之。依前項規定重行參加訓練者,準用本規…
- 行政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34條 申請、換發或補發導遊人員執業證,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文件向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有關團體提出。導遊人員換發或補發執業證,原執業證失效。第一項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行政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35條 導遊人員執業證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前一年內應向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團體申請換發。
- 行政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36條 導遊人員執行業務時,應接受僱用之旅行業或招請之機關、團體之指導與監督。
- 行政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37條 導遊人員應依僱用之旅行業或招請之機關、團體所安排之觀光旅遊行程執行業務,非因臨時特殊事故,不得擅自變更。
- 行政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38條 導遊人員執行業務時,應佩掛導遊人員執業證於胸前明顯處,以便聯繫服務並備交通部觀光署查核。
- 行政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39條 導遊人員執行業務時,如發生特殊或意外事件,除應即時作妥當處置外,並應將經過情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交通部觀光署及受僱旅行業或機關團體報備。
- 行政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40條 交通部觀光署為督導導遊人員,得隨時派員檢查其執行業務情形。
- 行政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41條 導遊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交通部觀光署予以獎勵或表揚之:一、爭取國家聲譽、敦睦國際友誼表現優異者。二、宏揚我國文化、維護善良風俗有良好表現者。三、維護國家安全、協助社會治安有具體表現者。四、服務旅客週到、維護旅遊安全有…
- 行政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42條 導遊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執行導遊業務時,言行不當。二、遇有旅客患病,未予妥為照料。三、擅自安排旅客採購物品或為其他服務收受回扣。四、向旅客額外需索。五、向旅客兜售或收購物品。六、以不正當手段收取旅客財物。七、私自兌換…
- 行政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43條 依本規則發給導遊人員結業證書,應繳納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五百元;其補發者,亦同。
- 行政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44條 申請、換發或補發導遊人員執業證,應繳納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3條 …國旅行業辦理聯絡、推廣、報價等業務。九、設計國內外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十、提供國內外旅遊諮詢服務。十一、提供旅客於購買旅遊商品或服務時,附隨代收透過其所屬網路平臺或行動應用程式(APP),與保險業合作推廣旅遊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