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第27條 法規: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27條 導遊人員職前訓練節次為八十節課,每節課為五十分鐘。受訓人員於職前訓練期間,其缺課節數不得逾訓練節次十分之一。每節課遲到或早退逾十分鐘以上者,以缺課一節論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