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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第5條 申請許可經營特定寵物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一、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屬法人者,應檢附其公司(或商業)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證明文件或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及負責人…
  2. 行政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第7條 …第一項申請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前項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營業場所名稱、地址及面積。二、負責人及專任人員之姓名或名稱。三、經營業務項目。四、特定寵物種類及最…
  3. 行政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第8條 …場所之地址或面積變更,應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重新申請許可。特定寵物業之特約人員、登記機構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4. 行政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第9條 特定寵物業歇業、停業或復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歇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歇業報告書,連同許可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其屬繁殖業或買賣業者,並應檢附特定寵物繁殖、買賣紀錄文件及安置說…
  5. 行政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第10條 經營特定寵物業,應具備之條件如下:一、由專任人員每日照實記錄特定寵物之飼養管理與照護情形,並保留二年備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稽查及評鑑時,專任人員應在場配合。二、以特約載明由特約人員辦理第三款所定事項。但負責人…
  6. 行政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第11條 特定寵物繁殖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供繁殖之特定寵物,不得來自未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證之繁殖業或買賣業。二、特定寵物供繁殖前,應由獸醫診療機構或指定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及特定先天或遺傳性疾病篩檢,並出具證明文件。三、…
  7. 行政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第12條 特定寵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買賣業不得買賣之:一、未離乳或未達適當週齡。二、經獸醫師診斷判定其健康情形不佳。三、罹患法定動物傳染病。四、檢出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特定先天或遺傳性疾病。
  8. 行政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第13條 特定寵物買賣交易時,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將下列登載寵物相關資訊文件,提供予購買者:一、寵物登記證明。二、特定寵物飼養管理須知。三、最近三個月內,獸醫師開立之特定寵物診斷書或檢驗證明書。四、來源母犬或貓之晶片…
  9. 行政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第14條 特定寵物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一、不符合第三條、第四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或第十二款規定。二、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應申請登記者,經限期令其辦理登記,屆期未辦理完成。三、連續二次…
  10. 行政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第15條 …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上年度辦理特定寵物業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11. 行政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第16條 …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許可之特定寵物業,應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證,於該一年期間內,不受第三條、第四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
  12. 行政動物保護法 第3條 …、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四、科學應用:指為教…
  13. 行政動物保護法 第5條 …病之必要防治。四、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五、以籠子飼養寵物者,其籠內空間應足供寵物充分伸展,並應提供充分之籠外活動時間。六、以繩或鍊圈束寵物者,其繩或鍊應長於寵物身形且足供寵物充分伸展、活動,使用安全、舒適、透氣且…
  14. 行政動物保護法 第13條 …情況外,不得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二、為解除寵物傷病之痛苦而宰殺寵物,除緊急情況外,應由獸醫師執行之。三、宰殺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動物,應由獸醫師或在獸醫師監督下執行之。…
  15. 行政動物保護法 第14條 …沒入之動物。四、危難中動物。前項收容動物無從辨識身分,或經依寵物登記或其他可資辨識之資料通知原飼主,自通知之日起超過七日未領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動物收容處所得公告民眾認養,或予以絕育或其他收容管理之必要措施。…
  16. 行政動物保護法 第19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應植入晶片。前項寵物之登…
  17. 行政動物保護法 第20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18. 行政動物保護法 第20-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適當之公共場地,供飼主攜帶寵物活動與使用。
  19. 行政動物保護法 第21條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均可協助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前項寵物有身分標識者,應儘速通知飼主認領;經通知逾十二日未認領或無身分標識者,依第十二條及…
  20. 行政動物保護法 第22條 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得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許可期間,以三年為限。前項特定寵物之種類、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任人員、申請…
  21. 行政動物保護法 第22-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及評鑑寵物繁殖場、寵物買賣或寄養業者;其查核及評鑑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查核報告應定期公開。
  22. 行政動物保護法 第22-2條 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買賣業者,其寵物來源,應由取得許可證之寵物繁殖場或寵物買賣業者供應之;並應於完成晶片植入後,始得買賣或轉讓他人。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買賣交易時,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應備有登載寵物相關資訊之文件,…
  23. 行政動物保護法 第22-3條 寵物食品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應就所營之寵物食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項業者應申報之寵物食品種類、申報內容、方式、期限、程序、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4. 行政動物保護法 第22-4條 寵物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一、染有病原微生物。二、有害寵物健康物質之含量超出安全容許量。三、逾有效日期。四、未依規定標示、標示不明或標示不全。前項病…
  25. 行政動物保護法 第22-5條 寵物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之上:一、品名。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三、所使用主要原料、添加物名稱。四、營養成分及…
  26. 行政動物保護法 第23-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派員進入寵物食品業者之營業及相關場所,執行檢查或抽樣檢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檢查或抽樣檢驗,得命前項寵物食品業者提供生產、進貨、出貨或庫存管理等相關文件及紀錄。檢查人員執…
  27. 行政動物保護法 第23-2條 寵物食品經檢查或檢驗確認含有或超過依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標準中有關病原微生物種類或有害寵物健康物質安全容許量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回收、銷毀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28. 行政動物保護法 第25-2條 …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前二條之行為人所飼養之動物、前項供繁殖或買賣之特定…
  29. 行政動物保護法 第27條 …含有其成分之食品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動物之屠體。七、寵物繁殖業者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寵物繁殖作業之規定。八、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未為寵物絕育且未申報及提出繁殖管理說明,或未申報繁…
  30. 行政動物保護法 第28條 …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經處罰三次者,廢止其許可:一、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特定寵物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任人員之規定。二、寵物買賣業者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