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積」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29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 / 10 頁
  1. 行政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7條 …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法令規定。三、對廢水之處理,應具備足夠容積之不滲透性貯池,並加設酸化、鹼化、中和、活性碳吸附或其他有效方法,以破壞或去除廢水中殘留有毒成分;放流水並應符合放流水標準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
  2. 行政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但新設者,免附。五、燃料之檢測報告。六、燃料成品儲槽型式、容積、位置及儲運系統圖說。七、燃料銷售計畫。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3. 行政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購文件。四、當次輸出地之燃料檢驗報告。五、燃料成品儲槽型式、容積、位置及儲運系統圖說。六、燃料銷售計畫。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4. 行政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 第3條 …用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屬未產生經濟效益:一、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或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土地容積移轉或其他補助或獎勵事項經許可者。二、其他經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產生經濟效益之事項。
  5. 總統中央研究院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9條 …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定辦理。前項容器之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6. 行政移動式火化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3條 …不得少於七十五公分。三、第二燃燒室燃燒氣體滯留時間二秒以上,容積應在四點八立方公尺以上,其溫度一小時平均值不得低於攝氏八百五十度。四、自動冷卻功能,爐內溫度應於屍體、骨骸焚化後二十分鐘內,降至攝氏二百五十度以下。五、煙囪…
  7.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9條 下列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甲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二、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
  8.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9-1條 …億五千萬元者,平均每公頃再增加投資新臺幣一千萬元,得增加法定容積百分之一,上限為法定容積百分之十五。前項擴大投資或產業升級轉型之興辦事業計畫,為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取得前項增加容積後,並符合下列各款…
  9.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31條 …已不敷使用,依第一項申請毗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高於該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應依第五十四條檢查是否依原核定計畫使用;如有違反使用,經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
  10. 行政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44條 …負荷為每日每平方公尺一立方公尺至三立方公尺,濾料之生化需氧量容積負荷不得超過每日每立方公尺零點三公斤。(三)濾料應採用耐久性、表面粗糙、大小均勻之材料,直徑為三十公厘至五十公厘。(四)濾床深度為一點五公尺至二公尺,濾池底…
  11. 行政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49條 …規定如下:一、採用長距離管路輸送污泥時,應設置污泥貯存槽,其容積不得小於最大日污泥量。污泥貯存槽應為耐腐蝕之水密性構造,二槽以上,並設置攪拌裝置、通風及除臭設備。二、送泥管採用延性鑄鐵管等堅固耐久性管種,管徑一百五十公厘…
  12. 行政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51條 …式曝氣或機械攪拌式曝氣設備之配置,曝氣所需空氣量,依空氣之槽容積負荷為每日每立方公尺槽容積二十五立方公尺空氣至四十立方公尺空氣計算。污泥之進流及排出方法等依第四十三條曝氣池規定。(四)消化槽之進流端應設整流設備,槽之一側…
  13. 行政住宅法 第7條 …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二、本基金財產處分之收入。三、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獎勵回饋之收入。四、都市計畫增額容積出售之收入。五、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之捐贈收入。六、社會住宅興辦之收益。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八、其他收入。
  14. 行政住宅法 第19條 …及代為管理,或媒合承、出租雙方及代為管理。七、辦理土地變更及容積獎勵之捐贈。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民間得依下列方式興辦社會住宅:一、新建。二、增建、改建、修建、修繕同一宗建築基地之既有建築物。三、購買建築物。…
  15. 行政住宅法 第28條 …:一、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依都市計畫規定容積核算總樓地板面積達六百平方公尺以上。二、在非都市土地甲種建築用地及乙種建築用地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三、在非都市土地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達…
  1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48條 …水泵並應與緊急電源相連接。三、壓力水箱及加壓水泵:水箱內空氣容積不得小於水箱容積之三分之一,壓力不得小於使建築物最高處之消防栓維持規定放水水壓所需壓力。水箱內貯水量及加壓水泵輸水量之配合水量,不得小於前項規定之水源容量。…
  17. 行政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3條 實施容積率管制地區內,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所定著之土地、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因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指定或登錄、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劃定、編定…
  18. 行政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4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將容積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之土地(以下簡稱送出基地),其可移出容積依下列規定計算:一、未經依法劃定、編定或變更為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者,以其基準容積為準。二、經依法劃定、編定或變更為保存用…
  19. 行政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5條 送出基地可移出之容積,以移轉至下列任何一宗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為限:一、與送出基地同一都市主要計畫地區之建築基地。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其他主要計畫之建築基地。二、都市計畫以外地區…
  20. 行政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6條 接受送出基地可移出容積之土地(以下簡稱接受基地)於申請建築時,因基地條件之限制,而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移轉至下列另一接受基地建築使用,並以移轉一次為限:一、與接受基地同一都市主要計畫地區之…
  21. 行政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應考量地區發展密度、發展總量、建築基地面積、臨接道路功能及寬度、周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景觀及公共安全等條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十五日修…
  22. 行政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8條 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該土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或面臨永久性空地之接受基地,其可移入容積,得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五十。
  23. 行政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9條 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於換算為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時,其計算公式如下:接受基地移入容積=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x(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毗鄰可建築土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前項送出基地毗鄰…
  24. 行政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10條 接受基地依第六條規定申請移轉至另一接受基地建築使用之容積,其計算公式如下:另一接受基地移入容積=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未能完全使用部分x(送出基地申請容積移轉至接受基地當期送出基地之毗鄰可建築土地平均公告土地現值/送出基地申…
  25. 行政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11條 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得分次移出。接受基地在不超過第八條規定之可移入容積內,得分次移入不同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
  26. 行政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12條 辦理容積移轉時,應由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會同檢具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三、協議書。四、送出基地及接受…
  27. 行政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許可容積移轉後,應將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容積相關資料造冊控管及依相關規定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並送請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一、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實施建築管理。二、該管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建檔列管。前項…
  28. 行政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14條 接受基地於依法申請建築時,除容積率管制事項外,仍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法規之規定。
  29. 行政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5條 …勘驗紀錄資料及其他相關書圖文件,送請原評估機構查核確認。涉及容積獎勵者,亦同。變更設計內容無涉及性能評估並經檢具說明書者,免附辦理變更設計相關書圖文件。二、於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申請書、使用執照影本、核定之竣…
  30.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本條文有附件第1條 …花板高度。但同一樓層之高度不同者,以其室內樓地板面積除該樓層容積之商,視為樓層高度。十四、天花板高度:自室內地板面至天花板之高度,同一室內之天花板高度不同時,以其室內樓地板面積除室內容積之商作天花板高度。十五、建築物層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