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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26條 家事調解委員參加司法院、法官學院或各法院舉辦之調解業務講習會、研究會、座談會等會議,或應邀出席集會,受司法院、各級法院表揚者,得經聘任法院院長事前許可,準用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支領費用。
  2.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27條 家事調解委員或其所屬之法人、機構、團體或事務所,已獲政府機關補助其辦理家事調解事件之費用者,不得向法院請求發給日費、旅費及報酬。
  3.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29條 法院得視個案需要於家事調解事件終結後,提供「家事調解委員個案評核表」(如附件三)予當事人、關係人、律師、社工人員、程序監理人填寫評核意見,並依本辦法所定個案評核機制處理之。法院認家事調解委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於徵詢…
  4.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30條 法院應每年定期辦理家事調解委員評鑑,決定是否予以解任或聘任;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前項評鑑,由院長或其指定人員召集家事法庭庭長、法官或其他人員辦理之,並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5.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32條 家事調解委員服務績效優良者,應予表揚。
  6. 司法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33條 家事調解委員之聘書及服務證,由司法院統一規定(格式如附件四)。
  7. 司法家事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第12條 家事調解委員及家事調查官經審判長或法官許可者,亦得依本辦法規定進行調解或調查、勸告。
  8.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25條 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
  9. 司法家事事件法 第32條 家事調解,應聘任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法律、醫療、心理、社會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或社會經驗者為調解委員。關於家事調解委員之資格、聘任、考核、訓練、解任及報酬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調解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
  10. 司法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第34條 …、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二、社會秩序維護法所規定之案件。三、家事調解以外之民事調解事件。簡易庭審理前項案件應以簡易庭名義行之,其裁判正本蓋用簡易庭關防。但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法改為通常訴訟程序事件時,仍由原承辦法官以…
  11.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3條 …逾八個月。但宣告死亡事件之公示催告期間,不計入前開期限。五、家事調解事件,逾四個月;合併調解或經當事人及關係人書面同意續行調解者,逾十個月。六、民事通常保護令及其抗告事件,逾四個月;民事暫時保護令及其抗告事件,逾二個月;…
  12.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5條 …事件,逾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九款所定期限屆至前二個月。五、家事調解事件,逾三個月;有合併或續行調解之情形者,逾八個月。六、民事通常保護令及其抗告事件,逾三個月;民事暫時保護令及其抗告事件,逾一個月;民事緊急保護令之抗告…
  13.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11條 家事事件,除家事調解事件、民事保護令及其抗告事件外,逾第三條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者,視為不遲延事件:一、因依家事事件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或承辦法官聲請憲法法庭為…
  14. 司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第12條 家事調解事件逾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各該期限尚未終結,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承辦人員敘明理由,報請院長核可延長辦案期限者,視為不遲延事件。但每次延長以二個月為限。每次延長期限屆滿前,經當事人及關係人書面同意續行調解,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