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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18 頁-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港澳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2條 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內,權責機關得逕行強制驅離。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3條 在機場、港口查獲未經許可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權責機關得責由原搭乘航空器、船舶之機(船)長或其所屬之代理人,安排當日或最近班次遣送離境。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4條 …澳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查證身分及製作調查筆錄。如涉有刑事案件者,應先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未經依法羈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境者,或經查未涉有刑事案件者,其…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6條 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有兩岸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或港澳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於逕行強制出境前,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逕為強制出境:一、未經許可入境。二、在臺灣地區無一定之住…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7條 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強制出境案件,應於強制出境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並作成紀錄,由當事人確認無誤後簽名或捺印。移民署並應參酌其意見,即時審認,認有理由者,不執行強制出境;無理由者,應以其理解之語文製…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8條 執行前條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強制出境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暫緩強制出境,於其原因消失後,由移民署執行強制出境:一、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二、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三、罹患法定傳…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9條 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有強制出境事由者,移民署應於強制出境處分作成前,召開審查會審查。但當事人有兩岸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或港澳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10條 執行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強制出境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單位)提供協助處理。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11條 執行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強制出境前,應審慎查證、蒐集受強制出境處分人違法證據、拍照、製作調查筆錄及按捺指紋。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12條 …行強制驅離或第三條規定遣送離境者,得不適用第五條至前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經依規定處罰後,得重新申請居留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13條 執行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強制出境,應派員戒護至機場、港口,監視其出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執行前應檢查受強制出境處分人之身體及攜帶之物。受強制出境處分人為女性者,檢查身體應由女性人員為之。二、以解送至最近之機…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14條 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受強制出境處分,依規定得為收容替代處分者,於收容替代處分期間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免依前條規定戒護及監視其出境:一、定期至移民署指定之專勤隊報告生活動態。二、未擅離限制居住所逾二十四小時。三、定…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3條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案件時,應依本辦法對申請人實施面談。申請人如有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者;必要時,其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亦應接受訪談。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4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案件時,應於受理申請後一個月內,訪查申請人之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之家庭、身心、經濟等狀況,供作為審核申請案之依據。申請人之臺灣地區配偶或親屬在臺灣地區者,經審認…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14條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請案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未通過面談。二、申請人、依親對象無同居之事實或說詞有重大瑕疵。三、面談時發現疑似有串證之虞,不聽制止。四、無積極事證足…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15條 大陸地區人民抵達機場、港口或已入境,經通知面談,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其許可應予撤銷或廢止,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件。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16條 大陸地區人民具臺灣地區人民配偶身分,以其他事由進入臺灣地區後,申請團聚、居留或定居之面談作業,準用本辦法規定。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3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一、有固定正當職業或學生。二、有等值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之存款,並備有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或持有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其他國家有效簽證。三、赴國外留學、旅居國外取…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3-1條 大陸地區人民設籍於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區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以下簡稱個人旅遊):一、年滿二十歲,且有相當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或持…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4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其數額得予限制,並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前項公告之數額,由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依申請案次,依序核發予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且已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保證金之旅行業。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除個人旅遊外,應由旅行業組團辦理,並以團進團出方式為之,每團人數限五人以上四十人以下。經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每團人數限五人以上。但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5-1條 旅行業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不得接待由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旅行業、其他機構或個人組成之個人旅遊旅客團體。前項所稱個人旅遊旅客團體,指全團均由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之旅客所組成,或由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之旅客與來臺從…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6條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第三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由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旅行業代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請許可,並由旅行業負責人擔任保證人:一、團體名冊,並標明大陸地區帶團領隊。二、經交通部觀光…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7條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申請經審查許可者,由移民署發給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入出境許可證),交由接待之旅行業轉發申請人;申請人應持憑該證,連同回程機(船)票、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地區人…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8條 …依前條規定發給之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日起三個月。大陸地區人民未於前項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入境者,不得申請延期。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觀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發給逐次加簽或一年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一、依第三…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9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停留期間,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十五日;除大陸地區帶團領隊外,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前項大陸地區人民,因疾病住院、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由代…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10條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具備下列要件,並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一、成立三年以上之綜合或甲種旅行業。二、為省市級旅行業同業公會會員或於交通部觀光局登記之金門、馬祖旅行業。三、最近二年未曾變更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