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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4 頁- 行政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 第2條 大眾運輸工具之播音服務應依本法之規定為之。其他法律之規定更有利於語言之平等保障者,從其規定。
- 行政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 第3條 本法稱大眾運輸工具者,係指提供不特定人或多數人運輸服務之舟、車、航空器。停泊大眾運輸工具之場站,乘客等侯大眾運輸工具運輸所在之場站,及其他在功能上具有類似性之場所,準用本法有關大眾運輸工具之規定。
- 行政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 第5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各類大眾運輸工具之法定主管機關。
- 行政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 第6條 大眾運輸工具除國語外,另應以閩南語、客家語播音。其他原住民語言之播音,由主管機關視當地原住民族族群背景及地方特性酌予增加。但馬祖地區應加播閩北(福州)語。從事國際交通運輸之大眾運輸工具,其播音服務至少應使用一種本國族群慣…
- 行政大眾運輸工具播音語言平等保障法 第7條 對於違反本法之大眾運輸業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業者公司、商號名稱。經連續處罰二次仍未改善者,得撤銷或限制其營運路線許可;情節嚴重者,得終止其經營權…
- 行政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之對象,為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列之大眾運輸事業,其營運與服務評鑑,由下列主管機關分組辦理之:一、市區汽車客運業: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二、公路汽車客運業: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三、鐵路運輸業:由中央主管機關…
- 行政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辦理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應依據下列評鑑項目及配分,訂定評鑑指標進行考評:一、場站設施與服務:佔總成績百分之十五。二、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佔總成績百分之二十五。三、旅客服務品質與駕駛員管理:佔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 行政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辦理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應依前條評鑑項目訂定評鑑執行要點,載明辦理方式、評鑑指標、計分方式、作業時程及相關書表等事項,公告後實施。
- 行政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辦理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應成立評鑑委員會,綜理營運與服務評鑑事務。前項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九人;委員應包含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其中半數以上委員應遴聘主管機關以外之學者或專家擔任,聘期二年,聘期屆滿得再予續聘一…
- 行政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第6條 …項之審議。六、營運與服務評鑑研究發展項目之擬訂。七、其他有關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計畫之研議。
- 行政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第8條 大眾運輸業者應配合主管機關辦理之評鑑,並於評鑑委員、評鑑工作小組或受主管機關委託之公私立機構、法人團體評鑑人員進行調查作業時,提供相關資料。前項人員進行評鑑調查作業,必要時應出示證明文件。
- 行政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第9條 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結果,分別予以列等如下:一、優等:九十分以上。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 行政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對於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作業,應每二年至少辦理一次,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前項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結果,主管機關應予公告及通知接受評鑑之業者,其評鑑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者,並應陳報中央主管機關…
- 行政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第11條 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結果,得作為主管機關有關大眾運輸路(航)線經營權、營運虧損補貼計畫及其他大眾運輸獎助計畫審議之參考依據。
- 行政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作業及獎勵所需經費,應循預算程序編列之。
- 行政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5條 …法規、制度之研究與建議事項。二、運輸經濟課題之研究事項。三、大眾運輸投資計畫經濟評估與財務分析之審議及建議事項。四、運輸經營管理技術之研究、發展與推廣事項。五、運輸事業經營及管理課題之研究事項。六、促進民間參與交通建設之…
- 行政發展大眾運輸條例 第1條 為提升大眾運輸服務水準,建立完善之大眾運輸系統,促進大眾運輸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行政發展大眾運輸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大眾運輸,指下列規定之一者:一、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及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二、以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特殊服務方式,提供第十條所定偏遠、離島、往來東部地區或特殊服務性之路(…
- 行政發展大眾運輸條例 第4條 主管機關應依大眾運輸發展或重大建設需要,規劃設置大眾運輸場站或轉運站。前項大眾運輸場站或轉運站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管機關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主管機…
- 行政發展大眾運輸條例 第5條 主管機關為改善大眾運輸營運環境,得建立大眾運輸使用道路之優先及專用制度。前項優先及專用之條件、規劃、設計、興建及營運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發展大眾運輸條例 第6條 為提升大眾運輸服務品質,主管機關應輔導大眾運輸系統間之票證、轉運、行旅資訊及相關運輸服務之整合;必要時,並得獎助之。
- 行政發展大眾運輸條例 第7條 主管機關對大眾運輸之營運及服務應定期辦理評鑑;其評鑑對象、方式、項目與標準、成績評定、成果運用、公告程序及獎勵基準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發展大眾運輸條例 第8條 大眾運輸事業在主管機關核定之運價範圍內,得自行擬訂票價公告實施,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調整時,亦同。
- 行政發展大眾運輸條例 第9條 大眾運輸票價,除法律另有規定予以優待者外,一律全價收費。依法律規定予以優待者,其差額所造成之短收,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相關機關編列預算補貼之。
- 行政發展大眾運輸條例 第10條 主管機關對大眾運輸事業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得予以補貼;其補貼之對象,限於偏遠、離島、往來東部地區或特殊服務性之路(航)線業者。前項有關大眾運輸事業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之補貼,應經主管機關審議;其審議組織、補貼條件、…
- 行政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發展大眾運輸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第四條之大眾運輸場站範圍,包括車站、調度站、航空站及港埠。本條例第四條所稱轉運站,指供一家或多家大眾運輸事業營運使用,並在路線、班次或時刻、資訊等方面進行整合,使乘客在相同或不同運具間轉運之客運場站。
- 行政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大眾運輸使用道路之優先及專用制度,指陸上非軌道運輸之市區及公路汽車客運業營業車輛,經由專用路權之提供及交通管制措施之配合,獲得優先通行之措施。主管機關為建立大眾運輸使用道路之優先及專用制度,應於各項…
- 行政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執行輔導大眾運輸系統間之票證、轉運、行旅資訊及相關運輸服務之整合,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