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金融機構」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37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2 / 2 頁
  1.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4條 外國金融機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為合併或概括承受本國銀行之全部營業及資產負債者,得申請設立銀行:一、經主管機關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許可者。二、合併或概括承受問題金融機構之全部營業及資產負債後,並於一定期間內依法…
  2.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5條 外國金融機構依第八條規定申請設立許可時,應併檢附董事會同意在我國申請設立銀行之決議錄或相當文件認證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外國金融機構依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銀行者,應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個月內,完成合併或概括承受…
  3.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10條 …完成公司設立登記後,運用於中央銀行規定之流動準備資產者。三、外國金融機構申請設立銀行,其資金運用於合併或概括承受本國銀行之全部營業及資產負債者。
  4.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18-1條 …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所認股份超過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二十五。四、外國金融機構得為純網路銀行之發起人,不適用第四條、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並應檢附母國金融主管機關同意在我國設立純網路銀行之文件。但依母國法令規定,金融主管機…
  5. 行政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6條 …等機構評定信用評等等級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之本國金融機構及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支機構辦理前條國外有價證券保管之金額,合計占前條國外有價證券投資金額之比重未達一定標準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1.比重未達百分之三十者,投資總額…
  6. 行政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7條 …等機構評定信用評等等級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之本國金融機構及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支機構辦理第五條國外有價證券保管之金額,合計占第五條國外有價證券投資金額之比重未達一定標準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比重未達百分之三十者,投…
  7. 行政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16條 …等機構評定信用評等等級為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之本國金融機構及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支機構。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並得委由符合下列標準之國外金融機構保管:一、成立滿三年以上,在我國境內設有分公司或經核准辦理保管業務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