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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8條 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應依發展密度、發展總量、建築基地面積、臨接計畫道路功能與寬度、周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景觀及公共安全等條件予以調整,不得超過該土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或面臨永久性空…
  2. 行政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9條 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得分次移出。接受基地在不超過前條規定之可移入容積內,得分次移入不同送出基地之可移出容積。
  3. 行政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10條 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於換算為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時,其計算公式如下:接受基地移入容積=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x(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前項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公告…
  4. 行政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11條 辦理容積移轉時,應由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會同檢具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三、協議書。四、送出基地及接受…
  5. 行政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12條 接受基地移入容積達一千平方公尺或達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者,應提經該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6. 行政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14條 接受基地於依法申請建築時,除容積率管制事項外,仍應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法規之規定。
  7. 行政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2條 …市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造執照時,應於執照暨附圖內標註土地座落、基地面積、建築面積、建蔽率,及留設之空地位置等,同時辦理空地地籍套繪圖。前項標註及套繪內容如有變更,應以變更後圖說為準。
  8. 行政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3條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併同建築物之分割,非於分割後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不得為之。一、每一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與建築物所占地面應相連接,連接部分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二、每一建築基地之建蔽率應合於規定。但本辦法發布前已領建造執照,或…
  9. 行政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3-1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提出申請或已領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內依法留設之私設通路提供作為公眾通行者,得准單獨申請分割。
  10. 行政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4條 建築基地空地面積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者,其超出部分之分割,應以分割後能單獨建築使用或已與其鄰地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使用者為限。
  11. 行政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5條 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實施建築管理前或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前建造完成之建築基地,其申請分割者,得以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第二項所列文件辦理。
  12. 行政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6條 建築基地之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申請人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辦分割時,地政機關應依法院判決辦理。依前項規定分割為多筆地號之建築基地,其部分土地單獨申請建築者,應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
  13. 行政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項第二款所稱開發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一、開發內容分析。二、基地環境資料分析。三、實質發展計畫。四、公共設施營運管理計畫。五、平地之整地排水工程。六、其他應表明事項。本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有關文件,係指下列文件…
  14.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拆除重建,或補強且其所需經費超過建築物重建成本二分之一。三、基地未完成重建:指尚未依建築法規定領得使用執照。
  15.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5條 …、工廠、交通或其他公共設施之建築物,應檢具建設計畫,連同建築基地之土地登記總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專案報請縣(市)地政主管機關會同農業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設計,向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規…
  16. 行政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8條 在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申請建築時,凡建築基地臨接公路者,其建築物與公路間之距離,應依公路法及有關法規辦理;凡建築基地臨接其他道路者,應自道路邊線退讓二公尺以上建築。建築基地應臨接道路,或以通路連接道路,其通路之寬度應在二…
  17. 行政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 第2條 …理範圍之其他濕地及周邊環境內:一、開發或利用計畫之名稱。二、基地面積、位置及地籍資料。其位於水域或屬未登記土地者,並應提供座標數位資料。
  18. 行政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 第3條 …請申請開發或利用者檢附下列書圖文件,一併送中央主管機關:一、基地面積、位置及地籍資料。其位於水域或屬未登記土地者,並應提供座標數位資料。二、開發或利用計畫之目的、性質、規劃構想與圖說、用水來源與排水位置圖及相關簡要內容。…
  19. 行政電波傳輸障礙防止區域建築物改善或使用補償辦法 第3條 …臺通知書影本。三、建築許可申請書。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五、基地位置圖。六、建築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起造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其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
  20. 行政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第15條 下列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一、石油煉製工廠。二、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三、儲油設備之油槽區。四、彈藥庫、火藥庫。五、可燃性氣體儲槽。六、公共危險物品與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七、爆竹煙火製造…
  21. 行政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11條 …員需求與後備部隊整備之規劃、督導及執行。六、防空飛彈、砲兵、基地安全與整體安全防護之規劃及督導。七、飛行與模擬機訓練政策之規劃、督導及執行。八、化學、生物、放射性與核子作戰政策、教育之督導及執行。九、其他有關戰備訓練業務…
  22. 行政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辦事細則 第12條 …與管制。七、營產規劃及需求檢討。八、軍事工程建案。九、公共、基地工程、水電消防設施之規劃、督導及管制;營產管理之協調。十、其他有關後勤業務。
  23. 行政召集規則 第27條 勤務召集服勤範圍如下:一、機場、港口、軍事基地、廠庫及醫院等設施之搶修。二、戰備道路、鐵路、公路、橋樑、油管等設施之搶修。三、戰場工事構築及阻絕之設置。四、軍品及重要物資之裝卸及運輸。五、傷患之運送、救護及軍墓勤務之執行…
  24. 行政召集規則 第28條 …,編組軍事勤務隊(以下簡稱軍勤隊)為之:一、機場、港口、軍事基地、廠庫、醫院、戰備道路、鐵路、公路、橋樑、油管等設施之搶修,依各該設施使用單位所提需求及預定使用地區,由地區後備指揮部指導縣市後備指揮部,完成選員編組,並配…
  25.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第3條 …)政府提出之眷村文化保存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一、保存範圍、基地地址與周邊環境、條件。二、保存區具有重要性、稀少性與特殊性之歷史、文化、藝術價值、特殊建造技巧或建築形式、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三、保存與修復方法及需求軟、硬…
  26.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第6條 …眷村後,向受保存眷村之地方政府,提出載明可接受建築基準容積之基地清單,或同意地方政府依據眷村文化保存計畫辦理容積移轉。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提出基地清單後,地方政府應於一個月內同意,並於同意後三個月內完成地方都市計畫審議程序…
  27.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第7條 …保存眷村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載明可接受建築基準容積之基地清單,或同意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眷村文化保存計畫辦理容積移轉後,得依計畫支付開辦費,並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容積移轉後,二個月內核准眷村文化保存計畫。…
  28.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9條 …催收、欠租清冊、催租計畫表之報核。四、法院拍賣房屋地上物坐落基地欠繳租金及使用補償金聲請參與分配。五、基、耕、林、養地承租人申請發給同意使用證明書案件之處理。六、適用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租賃關係收回土地地價補償、調解、調處…
  29.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9條 …催收、欠租清冊、催租計畫表之報核。四、法院拍賣房屋地上物坐落基地欠繳租金及使用補償金聲請參與分配。五、基、耕、林、養地承租人申請發給同意使用證明書案件之處理。六、適用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租賃關係收回土地地價補償、調解、調處…
  30. 行政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9條 …催收、欠租清冊、催租計畫表之報核。四、法院拍賣房屋地上物坐落基地欠繳租金及使用補償金聲請參與分配。五、基、耕、林、養地承租人申請發給同意使用證明書案件之處理。六、適用耕地三七五租約終止租賃關係收回土地地價補償、調解、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