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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水電供應、景觀及其他基礎設施之費用。前項公共設施建設費用,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按該公共設施建設已支付或已確定之金額,連同貸款本息折算年金,依租用土地面積比率分二十年平均負擔之。
  2.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不供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使用,指使用者非屬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在區內營業之事業。
  3.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8條 區內事業銷售貨品或提供勞務予其他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保稅工廠、保稅倉庫、課稅區、自由貿易港區之港區事業、科學園區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之園區事業或其他保稅區者,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4.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其管理費計收之分類如下:一、區內事業所從事業務依中華民國行業統計分類,歸屬製造業者,以製造業費率計收;歸屬批發及零售業者,以貿易業費率計收;歸屬運輸及倉儲業者,以倉儲運輸業費率計收…
  5.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4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其管理費費率及收費標準如附表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其營運場所分跨不同收費標準之園區者,營業額應分別載明,各按所在園區之收費標準計算管理費,合併計收。但跨各園區之製造業、貿易業全年營業額合併可採計累退費率…
  6.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6條 …自核准設立之次月起應繳管理費。按建築物樓地板面積計收管理費之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其變更之營運場所,廠房部分於完成變更工廠登記之次月起;廠房以外之營運場所於取得使用執照、完成建築物所有權人變更、租賃起始日、終止日或經核准面積…
  7.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7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按營業額計收管理費者,應於每期終了之次月二十日前,填具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營業額及管理費申報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園管局或分局申報營業額及管理費,並應於當期終了之次月末日前繳清管理費:一、當期向稅捐稽徵機…
  8.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9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因申報業別分類錯誤,應於同年度最後一期(隔年一月底)結算前,檢附會計師簽證或其他可資證明文件資料,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變更,逾期不得申請。因業別分類變更致管理費金額變動,得於同年度申報之營業額內調整,並於同…
  9.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第10條 …在區內營業之登記或經終止土地、建築物租約之當月起免繳管理費。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因不可抗力或配合園區政策發展,致其營業額全無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向園管局或分局專案申請免繳管理費。但已繳之管理費,不予退還。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停業…
  10.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社區開發及租用管理辦法 第5條 依第三條核定之開發興建計畫,由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或民間事業開發投資興建時,應以公開甄選方式評選開發投資興建人,並將甄選文件公告。前項甄選文件包括甄選須知、評選要點及合約書草案。第一項民間開發投資興建人以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公…
  11.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12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承租土地或租、購建築物,應於園管局或分局通知核配出租土地或租、購建築物之日起六十日內,照核配面積簽訂租、購契約,約定期限二十年以下,期滿得續約。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自訂約之日起,依約繳納租金或價款,並負擔公共…
  12.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13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者,應於租約訂立後六個月內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築許可,領有建造執照後,動工興建,並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13.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14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未依前條規定動工興建建築物並如限完工或未於核定之投資期限完成者,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得終止土地租約,並由園管局廢止其投資案,已繳租金不予退還,土地由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收回另行處理;如該地上已有工事或變更地貌…
  14.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15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租用土地或建築物,應以其業務實際需要者為限,在租用期間內有部分或全部不需用時,得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退租,不得轉租或轉借。但建築物之轉租或轉借,經園管局或分局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已繳之租金及公共設施…
  15.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16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使用之建築物出讓時,應先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登記,讓受雙方議訂價格後,報園管局或分局備查。
  16.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19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因工程上之必要,或堆置材料,需使用或破壞區內公共設施者,應先行申請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核准,並依限恢復原狀。
  17.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20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工廠內機器設備之裝置、安全衛生設施、勞動條件、污染防治、消防設備及其他有關事項,應於開工前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檢查,園管局或分局應於接受申請後五日內檢查完畢;經檢查合於規定並按照投資計畫實施者,准予開…
  18.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28條 …取得者,警衛人員得拒絕其進出,已進入之人員、車輛得命其離開。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員工、車輛出入證得由園管局或分局委託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自行發、換證或辦理註銷。
  19. 行政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第33條 …,送原發給之園管局或分局註銷。前條第二項及前項車輛出入證委託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辦理註銷或發、換證者,其辦理完畢後,須將名冊送交園管局及分局備查。
  20. 行政科技產業園區私有廠房與有關建築物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23條 …拍賣之私有廠房及有關建築物投標人,應於投標時具有經核准設立之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