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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2 頁-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辦事細則 第5條 …貨品、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大陸物品之稽核追蹤事項。七、關於所轄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應繳管理費之核算、開單及繳納稽核事項。八、關於所轄貿易推展、外匯管理、資料蒐集及統計分析事項。九、關於分處資訊業務事項。十、關於國際經貿組織業務…
-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6條 …人資格證明之核發及公司登記之抄錄事項。(十二)關於加工出口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名錄編印事項。(十三)關於所在區區內事業使用電力證明書之核發事項。(十四)關於所在區區內事業電氣技術人員執照之核發事項。(十五)關於所在區交通問…
-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7條 第四組掌理下列事項:一、勞動行政料:(一)關於加工出口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動行政業務推展之規劃事項。(二)關於加工出口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動法規之諮詢、研議及修訂建議事項。(三)關於所在區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勞工組織之建立及…
- 行政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4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應依規定於承租土地四周保留相當深度之退縮地;其基地四周之退縮地,不得興建。租用楠梓科技產業園區土地者,前項應保留之退縮地深度,除相鄰他人租地間及後面各為三公尺外,面臨幹線道路一…
- 行政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5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應約定以興建樓房及其必要附屬建築物為原則;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依相關建築法規辦理。
- 行政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6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如需實施分期使用土地建築者,其用地面積得一次申請。但基地全部使用建築計畫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並應於投資計畫或申請書列明分期使用情形。前項分期使用土地建築而逾期未使用者,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
- 行政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7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其位置及面積應由園管局或分局會同申請人現場勘測,並參照所送建築平面配置圖及第三條之規定予以核定;如申請人不依通知期限會勘或經表明無需會勘時,得根據其投資計畫或申請書所附建築平面…
- 行政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8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園管局或分局於實地測量時,得就原經核定租用土地面積百分之五範圍內,酌予增減確定。
- 行政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9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除前鎮、潭子、臺中港科技產業園區及臺中軟體園區不得少於一千平方公尺外,其他各科技產業園區均不得少於二千平方公尺。
- 行政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10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應於園管局或分局通知核配出租土地之日起六十日內照核配面積簽訂租約,同時依約繳納租金。前項租約簽訂前,曾經核准先行使用土地者,其租金應溯自核准使用之日起計繳。
- 行政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11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應依本標準向園管局或分局或區內私有土地出租人繳納土地租金及費用;區內私有土地所有人委託園管局或分局代為管理出租者,土地租金及費用得約定由園管局或分局代為收取。
- 行政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14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區內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應按實際租地面積計繳土地租金及費用;購用建築物者,按所購用之建築物樓層面積應攤租之土地面積計繳土地租金及費用。
-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4條 …、修配之事業及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核定之其他相關事業。本條例所稱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指區內事業及其他經核准在園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
-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5條 …下簡稱園管局)辦理,掌理下列有關園區之事項:一、關於申請投資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之審核事項。二、關於各項設施之籌建事項。三、關於財務之計畫、調度及稽核事項。四、關於業務之企劃及研究發展事項。五、關於吸引投資及對外宣傳之籌劃事…
-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6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之種類,由主管機關視經濟發展政策及園區之位置、面積等情形定之。
-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2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除前二條以外之其他申請事項,均由園管局或分局核定或轉請有關機關核辦之。
-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5條 …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社區內之建築物,得由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請准自建或由園管局興建出租;必要時,得開放民間投資興建出租。前項建築物以租與園區從業人員為限;其租金基準,由投資興建人擬訂,報請園管局核定,不受…
-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6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得依其需用情形租用區內土地,除給付土地租金外,並應負擔公共設施建設費用。前項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租用第一項土地興建建築物,積欠租金逾四個月者,園管局或分局得終止租約,收回租地,不受民法…
-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7條 …(以下簡稱區內建築物)之興建及租售,得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由在區內營業之事業自行興建。二、由園管局自行興建租售。三、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租售。前項第二款由園管局興建租售者,其租售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不受國有財產…
-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19條 園區內私有土地或建築物之轉讓對象,以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為限。前項土地或建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園管局或分局得協議價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者,得辦理徵收:一、不供在區內營業之事業…
-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8條 園區內,除必要之管理人員、警衛人員、員工與其眷屬及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值勤員工外,不得在區內居住。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應將所屬員工名冊、照片,報請園管局或分局核發出入許可證。進出園區之人員、車輛,應循園管局或分局指定之地點出入,…
-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29條 園管局對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所需人才培訓、創新技術研究發展、新創事業培育,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得選擇適當之學研機構進行產學合作;並得與相關機關(構)進行創新合作。前項產學合作實施方式及技術人員與儀器設備之交流運用…
-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0條 園管局或分局為維護園區之環境衛生、安全及辦理公共設施,得向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收取管理費;為辦理第五條規定掌理之事項,得收取規費或服務費。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並應於期限內繳納。前項收取管理費、規費、服務費之範圍及收費標準,由主管…
-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4條 …,在區內居住者,非屬必要之管理人員、警衛人員、員工與其眷屬及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值勤員工。二、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進出園區之人員、車輛,不依園管局或分局指定之地點出入,或拒絕接受海關、警衛人員所為必要之檢查。
-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5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不依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管理費、規費或服務費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貨品之輸出入。
-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8條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有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之情事,除按各該條處罰外,並得勒令該事業限期遷出園區。
- 行政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5條 公民營事業興建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其租售對象以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為限。公民營事業於建築物未完成興建前辦理租售業務者,應先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
- 行政加工出口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第8條 …土地租賃契約與投資開發興建契約及繳交履約保證金,並申請登記為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但有正當理由,經土地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核准,得延展三十日。前項履約保證金之繳納額度及方式,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園管局或分局得接受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委託,將其廢品下腳或廢棄物依環境保護、海關及園區有關法令規定清除出區,並得收取必要之費用。
- 行政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所稱園區從業人員,指園區內行政機關與作業單位、目的事業單位及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之編制內之人員,或由上述人員依人民團體法規定設立之職業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