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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土石資源濫採或任意廢棄,土石採取人應於土石採取場設立水準點,管制開採高程,防止超挖。
  2.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之其他安全措施如下一、土石採取場遇雷雨、颱風或濃霧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對有崩塌之虞之區域,採取禁止通行措施。二、從事表土、鬆石清理作業及在下雨、颱風或地震後,清除鬆土石時,土…
  3.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土石採取場發生災變時,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及其他土石採取場作業人員均應保持災害現場。但為緊急救人及防止災情擴大者,不在此限。
  4.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土石採取場作業時,應由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常駐現場監督執行;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因故未能親駐現場者,得指定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暫代其職務;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因故未能親駐現場超過一個月以上者,土石採取人應即指定具備規定資格之人暫代其職…
  5.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於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應即指定具備規定資格之人員暫代其職務;暫代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6. 行政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4條 …造工程業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廠房基地、建築工地、土石採取場、預拌混凝土場或瀝青拌合場。三、工廠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廠房基地或停車場。四、機關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機關用地或停車場。五、其…
  7. 行政土石採取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一)土石採取許可證之核發、補發或換發:新臺幣三千元。(二)土石採取場登記證之核發、補發、換發或批註:新臺幣三千元。四、登記費: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或技術主管變更,新臺幣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