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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15條 …棄物封閉掩埋場、廢棄物焚化處理廠、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及土石採取場等設施,應先就開發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計畫申請同意,並於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准期限內,檢具使用地變更編定計畫申請許可。
  2. 行政經濟部礦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技術、行政法令之安全教育訓練計畫擬訂及考核等事項。六、礦場及土石採取場相關人員之技術訓練、職前訓練、在職訓練、礦場安全及礦害防止等專業訓練事項。
  3. 行政經濟部礦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局為推行礦場及土石採取場之保安業務,得於礦場及土石採取場密集地區設礦場保安中心。前項礦場保安中心最多不得超過五處,中心置主任,由技正兼任之。
  4. 行政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 第2條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曾擔任土石採取場負責人職務者。二、曾從事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工作或曾擔任採礦工程、礦業安全、土木工程、大地工程、水利工程或應用地質技師工作一年以上者。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以上礦業工…
  5. 行政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 第3條 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曾擔任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或礦場負責人職務者。二、曾擔任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或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職務者。三、曾擔任採礦工程、礦業安全、土木工程、大地工程、水利工程或應用地質技師工作者。…
  6. 行政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土石採取人指定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技術主管者,應檢附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申報書(如附件一)、其身分證影本、學經歷證件影本、無重複聘用之切結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前項土石採取場負責…
  7. 行政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之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應列冊登記。
  8. 行政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資格及任免辦法 第6條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技術主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土石採取人更換合格人員或調整職務:一、未依規定辦理有關土石採取場安全措施之管理及維護。二、未辦理有關土石採取場安全應行改善事項,情節重大。三、對…
  9. 行政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第8條 …核定之採取人委託技術服務廠商執行監造者,受託廠商視同擔任本法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職務,並準用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前二項依本法第三章及第四章規定應…
  10. 行政環境維護費收費標準 第2條 …取外,其餘年度於每年一月收取。但土石採取人於次年一月尚未取得土石採取場登記證時,得於領得登記證時,再依規定繳納當年度之環境維護費。
  11.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4條 …之土石。五、土石採取區:指經主管機關許可採取土石之區域。六、土石採取場:指土石採掘、儲存及附屬於場內搬運、碎解、洗、選作業之場所。七、土石採取人:指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者。八、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指實際綜理土石採取場業務者。九…
  12.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18條 …次日起六個月內,備具書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土石採取場登記證後開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並以二次為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其土石採取場設施與所提土石採取計畫相符後,發給土石採取…
  13.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19條 土石採取人應於申請核發土石採取場登記證前,設妥界樁及牌示,並妥為保存及維護。前項界樁及牌示之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4.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24條 …改善而不改善或經改善無效。二、未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發土石採取場登記證。三、取得土石採取場登記證滿六個月以上未開工或開工後自行停工六個月以上。但有正當理由報經核准者,不在此限。四、未自行經營土石採取或超越土石採取區…
  15.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25條 撤銷或廢止土石採取許可時,應註銷其土石採取許可證及土石採取場登記證。
  16.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26條 …定辦理整復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銷土石採取許可證及土石採取場登記證;其未繳銷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銷之。
  17.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29條 土石採取人應指定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之資格及任免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8.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30條 土石採取人應負責提供有關土石採取場安全之設備、經費及人員,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辦理,並採行下列安全措施:一、岩磐或岩床、土石層或廢土石堆不安全崩塌或滑落之防止。二、作業場所各種有害氣體、粉塵之防制。三、使用機電、搬運或…
  19.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31條 土石採取場發生災變時,土石採取場負責人除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速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土石採取場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作業人員退避至安全場所。
  20.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33條 …計畫書圖,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土石採取許可證及土石採取場登記證;其有效期限,以原核准日期為限。前項賸餘土石區土石採取計畫書圖應包括事項,準用第十一條之規定。
  21.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3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各土石採取場實施安全檢查,其有不合規定者,應指導限期改善;其未能如期改善或已發生災變或有災變發生之虞時,應通知其全部或一部停工。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指導及監督。土石採取人或土石採取場負…
  22.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35條 土石採取場土石外運時,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應開具出貨三聯單交運送人隨車攜帶,以備查核。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於土石採取場土石外運時,應使其裝載於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前項所稱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辦理。載運少量…
  23.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土石採取場發生災變,未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速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檢查者。
  24.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41條 …土石採取人未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採取及銷售數量者。二、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開具出貨三聯單,或其記載內容與實際裝載者不符者。三、運送人未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隨車攜帶出貨三聯單者。四、土石採取場負…
  25. 行政土石採取法 第47條 本法施行前依土石採取規則取得土石採取許可證及土石採取場登記證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換發;屆期未辦理者,原證失其效力。土石採取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土石採取許可證及土石採取場登記證並提出展…
  26.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7條 …)主管機關於許可土石採取展限時,應將土石採取展延之期限批註於土石採取場登記證。
  27.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應備具之書件如下:一、土石採取場登記證申請書二份。二、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及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聘書及國民身分證之影本各二份。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有關文件。直轄市、縣…
  28.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之職掌範圍如下:一、作業場所安全措施之設計、管理及維護。二、土石採取場現場人員之指揮及管理。三、安全設備之設置及變更之籌劃。四、採取計畫之擬訂及實施之監督。五、災變處理、調查及防範對策之研擬。六、其他有關…
  29.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之職掌範圍如下:一、執行主管機關核定之採取計畫。二、公害之防制及防治。三、作業安全管理及自動安全檢查。四、土石採取場安全教育訓練之籌劃及實施。五、災變處理、調查及防範對策之執行。六、其他有關土石採取場作…
  30.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防制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作業場所各種有害氣體、粉塵,土石採取場於開採前進行整地後,其剝除之表土應選定適當地點堆置,並應採取防止沖蝕、粉塵飛揚及其他相關防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