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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2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土地之程序如下:一、分類編造標售土地清冊。二、訂定投標須知。三、公告標售。四、受理投標。五、開標、審標及決標。六、通知得標人或優先購買權人繳交價款並發還未得標人繳…
  2. 行政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3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土地地籍清查類別,以整批、分筆方式代為標售。但得視土地實際使用情形,以分批、分筆方式為之。一筆土地有部分標售必要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分割登記後代為標售。但分割土地應符…
  3. 行政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4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標售土地前,辦竣下列事項:一、囑託註記:囑託登記機關自公告標售日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代為標售字樣。二、查對及準備資料:查對地籍資料,確認符合本條例第五十…
  4. 行政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5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參酌公告標售當時土地市價或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及應納稅賦,訂定各筆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標售底價。標售土地無人投標或未完成標售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酌減底價再行辦理第二次標售,酌減數額…
  5. 行政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6條 標售土地第一次標售無人投標或未完成標售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自無人投標或未完成標售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第二次標售公告。但有停止標售、暫緩標售或其他特殊情形者,其原因消滅前之期間不予計算。前項第二次標售公告,應依本條…
  6. 行政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7條 …第四條第六款及前條之公告,應張貼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機關及村(里)辦公處所之公告處所,並載明下列事項:一、法令依據。二、土地標示及面積。三、土地使用情形。四、他項權利設定、訂定…
  7. 行政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8條 依法得在中華民國領土內取得土地之公、私法人及自然人,均得參加投標。
  8. 行政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10條 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者,應以同一條件為之,並於決標後十日內,預繳相當於保證金之價款,檢附下列文件,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承買之意思表示,逾期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一、身分證明文件。二、預繳相當於保證金價款之證明…
  9. 行政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11條 …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優先購買權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一、占有土地四鄰、土地所在地現任或歷任村(里)長或土地共有人(含繼承人)一人之證明書及印鑑證明。但現任之村(里)長出具蓋有村(里)辦公處印信之證明書者,免檢附其印鑑證明…
  10. 行政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12條 優先購買權人依第十條規定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地,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應補正者,應於接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經審查無法認定有優先購買權時,應通知主張優先購買標售土…
  11. 行政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13條 …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優先購買權人,按各申請人土地權利面積與全體申請人土地權利總面積之比例計算。二、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優先購買權人,按各申請人占有土地面積與全體申請人占有土地總面積之比例計算。…
  12. 行政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15條 得標人以標得之土地向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貸款以繳納標價者,其申請貸款、繳款方式及繳納期限,應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程序辦理。
  13. 行政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17條 標售之土地,得標人依標售條件繳清價款,或依第十五條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完成核貸程序後,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產權移轉證明書,並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標售註記。得標人得持前項產權移轉證明書,單獨向登記機關申請權利移轉…
  14. 行政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18條 公告標售土地面積與實際土地面積不符,得標人得於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六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複丈或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就更正後增減面積計算差額地價辦理多退少補,逾期不予受理。
  15. 行政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20條 …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獲登記機關通知後,應於代為標售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公告三個月及刊登政府公報,並自公告之日起刊登當地通行之一種新聞紙連續三日,且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鄉(鎮、…
  16. 行政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21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公告標售後,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標售:一、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或假處分登記。二、公告徵收。三、依法禁止移轉。但經囑託禁止移轉之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一款情形,登…
  17. 行政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22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公告標售後,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相關權利人檢具理由及證明文件,申請暫緩標售:一、經申報或申請登記遭駁回,已於期限內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尚未確定。二、標售土地於決標前,真正權利人依本條…
  18. 行政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第23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標售土地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人之權利義務。
  19.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1條 為祭祀祖先發揚孝道,延續宗族傳統及健全祭祀公業土地地籍管理,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20.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6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而未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或臺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之規定申報並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其管理人應向該祭祀公業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辦理申報。前項祭祀公業無管理人、管理…
  21.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7條 …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清查祭祀公業土地並造冊,送公所公告九十日,並通知尚未申報之祭祀公業,應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辦理申報。
  22.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9條 祭祀公業土地分屬不同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者,應向面積最大土地所在之公所申報;受理申報之公所應通知祭祀公業其他土地所在之公所會同審查。
  23.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11條 公所於受理祭祀公業申報後,應於公所、祭祀公業土地所在地之村(里)辦公處公告、陳列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期間為三十日,並將公告文副本及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交由申報人於公告之日起刊登當…
  24.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28條 …公業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九十日內,檢附登記證書及不動產清冊,向土地登記機關申請,將其不動產所有權更名登記為法人所有;逾期得展延一次。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者,依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25.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39條 祭祀公業法人之不動產變動者,應檢具土地、建物變動證明文件及變動後不動產清冊,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26.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49條 …理人、派下現員或利害關係人發現不動產清冊內有漏列、誤列建物或土地者,得檢具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及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報經公所公告三十日無人異議後,更正不動產清冊。有異議者,應向法院提起確認不動產…
  27.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50條 …經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後,應於三年內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其土地或建物:一、經派下現員過半數書面同意依本條例規定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並申辦所有權更名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所有。二、經派下現員過半數書面同意依民法規定成立財團法…
  28.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51條 祭祀公業土地於第七條規定公告之日屆滿三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一、期滿三年無人申報。二、經申報被駁回,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三、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前…
  29.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52條 依前條規定代為標售之土地,其優先購買權人及優先順序如下:一、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二、基地或耕地承租人。三、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四、本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十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前項第一款優先購買權…
  30. 行政祭祀公業條例 第53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土地前,應公告三個月。前項公告,應載明前條之優先購買權意旨,並以公告代替對優先購買權人之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以書面為承買之意思表示者,視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直轄市或縣(市)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