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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1條 本基金之資金,得與本部主管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或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其作業程序,由本部另定之。
  2.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配售坪型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訂定之。
  3.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1條 為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提高土地使用經濟效益,興建住宅照顧原眷戶、中低收入戶及志願役現役軍(士)官、兵,保存眷村文化,協助地方政府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改善都市景觀,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4.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2條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國防部為推動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應由國防部長邀集相關部會代表成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推行委員會,負責協調推動事宜。
  5.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稱國軍老舊眷村,係指於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興建完成之軍眷住宅,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政府興建分配者。二、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捐款興建者。三、政府提供土地由眷戶自費興建者。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6.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4條 國軍老舊眷村土地及不適用營地之名稱、位置,主管機關應列冊報經行政院核定。主管機關為執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或做為眷村文化保存之用,得運用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興建住宅社區、處分或為現況保存,不受國有財產法有關規…
  7.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5條 …期均喪失承受之權益。但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行政院核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或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原眷戶與配偶均死亡者,其子女應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協議向主管機關表示由一人承受權益。本條例修正施行前…
  8.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6條 主管機關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應按眷村分布位置,依條件相近者採整體分區規劃,並運用既有眷村土地、不適用營地或價購土地,依規定變更為適當使用分區或用地,集中興建住宅社區。興建住宅社區之土地,以非屬商業區且單位地價公告土地現…
  9.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8條 政府為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工作,應設置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以下簡稱改建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資金應以第四條報經行政院核定之老舊眷村土地及不適用營地處分得款運用辦理,不得另行動支其他…
  10.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9條 …之輔助購宅款在未支用前,得移作改建基金週轉之用。行政院核定之國軍老舊眷村土地權屬為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者,應由各級地方政府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擬定計畫,執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逾期未擬定者,除公共設施…
  11.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10條 …作國軍營舍改建之用。第一項得款未能於適當時機繳還國庫時,得以國軍老舊眷村之等值國有土地,以收支併列之方式,循預算程序,供作國軍營舍改建之用。
  12.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18條 國軍老舊眷村土地為公共設施用地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眷村改建計畫,優先辦理拆遷補償。
  13.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19條 國軍老舊眷村或不適用營地,因整體規劃必需與鄰地交換分合者,經雙方同意後,報其上級機關核定之,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之限制。
  14.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20條 …原眷戶可獲之輔助購宅款,以各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同期改建之國軍老舊眷村土地,依國有土地可計價公告土地現值總額百分之六十九點三為分配總額,並按其原眷戶數、住宅興建成本及配售坪型計算之。分配總額達房地總價以上者,原眷戶無須…
  15.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第27條 國軍老舊眷村土地權屬為直轄市有、縣(市)有、鄉(鎮、市)有者,各級地方政府辦理改建時,其土地計價、規劃設計、配售標準、租稅減免等,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前項各級地方政府辦理改建時,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購宅補助。
  16. 行政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聚落建築群、文化景觀、史蹟及其設施。六、做為眷村文化保存之國軍老舊眷村及其設施。七、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文化、教育功能之解說、訓練、展演、研發、住宿、保存等相關設施。
  17. 行政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第16條 本基金之資金,得與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或國軍營舍及設施改建基金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本基金依前項規定提供融通之資金,以未指定用途之受贈收入及其他自籌收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