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通信業務」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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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7條 …於合理期間自行建置或無其他可行技術替代者,得向瓶頸所在設施之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請求共用管線基礎設施。前項共用管線基礎設施之請求,被請求之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之。經營者相互間應以平等互惠之方式,協商共用管線基礎設施…
  2.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2條 固定通信業務資費之訂定,由經營者依電信法第二十六條授權訂定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3.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5條 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他電信事業或用戶所提供電信服務之價格或方式,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二、無正當理由,拒絕他電信事業或用戶承租電路之請求。三、無正當理由,對他電信事業或用戶給予差別待遇。四、…
  4.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1條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民眾請求在其核准經營之營業區域內提供固定通信業務之服務。
  5.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71條 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對於他人承租電路之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主管機關得指定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提供一定規格及數量之出租電路,其規格及數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6.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76條 本規則發布施行前已依法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其特許執照之補發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7.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77條 申請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應按申請特許、審查、認證、審驗及證照等作業,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交特許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及證照費。經營者應按經營業務使用之頻率,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交無線電頻率…
  8.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1條 …行動數據通信業務、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衛星行動通信業務、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及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出租業務等業務。主管機關得要求經營者再將前項各種電信業務財務資料,按營業項目加以分離。經營者所提供各項分離會計資料,須與其個體…
  9.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41條 …後,應按其許可之系統建設;其系統與其他系統間之銜接電路,應向固定通信業務或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租用。但銜接電路在同一棟建築物時,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得標者之無線寬頻接取系統網路內之銜接機線設備之電路,經本會核准後得…
  10. 行政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2條 …七.五公里以上之離島。十三、既有經營者:指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發布施行前已依法經營固定通信業務之經營者。普及服務提供者之市內網路單一交換機房服務區域符合以下各款情形,經主管機關依交通、電力供應、電信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