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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2條 固定通信業務資費之訂定,由經營者依電信法第二十六條授權訂定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2.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5條 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他電信事業或用戶所提供電信服務之價格或方式,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二、無正當理由,拒絕他電信事業或用戶承租電路之請求。三、無正當理由,對他電信事業或用戶給予差別待遇。四、…
  3.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1條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民眾請求在其核准經營之營業區域內提供固定通信業務之服務。
  4.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4條 經營者所經營之固定通信網路,其客戶服務品質及網路性能服務品質,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服務品質規範。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進行評鑑,並得定期公告各經營者服務品質之評鑑報告。
  5.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71條 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對於他人承租電路之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主管機關得指定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提供一定規格及數量之出租電路,其規格及數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6.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76條 本規則發布施行前已依法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其特許執照之補發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7.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77條 申請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應按申請特許、審查、認證、審驗及證照等作業,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交特許費、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及證照費。經營者應按經營業務使用之頻率,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交無線電頻率…
  8.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微波電臺使用之頻率如下:一、固定通信網路業務微波鏈路使用頻率為:(一)3.7GHz至4.2GHz。(二)5.925GHz至6.425GHz。(三)10.7GHz至11.7GHz。(四)14.8GHz至15.35GHz。(…
  9. 行政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11條 …行動數據通信業務、中繼式無線電話業務、衛星行動通信業務、衛星固定通信業務及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出租業務等業務。主管機關得要求經營者再將前項各種電信業務財務資料,按營業項目加以分離。經營者所提供各項分離會計資料,須與其個體…
  10.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9條 第二類電信事業所用之銜接傳輸電路,應向固定通信業務或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租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其系統內不同機房間或其系統與其他系統間之銜接傳輸電路在同一建築物內,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者。二、其系統與用戶…
  11.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41條 …後,應按其許可之系統建設;其系統與其他系統間之銜接電路,應向固定通信業務或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租用。但銜接電路在同一棟建築物時,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得標者之無線寬頻接取系統網路內之銜接機線設備之電路,經本會核准後得…
  12. 行政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z)至2.4835GHz頻率,得免申請核配頻率。二、偏遠地區固定通信網路銜接機線設備之備援電路於災害應變急難救助時,使用下列頻率,得免申請核配頻率、辦理登錄、取得設置核准證明及取得電臺執照:(一)2.4GHz至2.483…
  13.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3條 適用本辦法應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之業務,包括固定通信網路業務與行動通信網路業務。
  14.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固定通信網路業務,係指綜合網路業務、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及國際網路業務。
  15.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5條 固定通信網路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固網經營者)應提供其用戶下列類別號碼之號碼可攜服務:一、同一裝機地點之市內電話號碼。二、○八○受話方付費電話號碼。
  16.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2條 …請書後,與攜碼用戶協調訂定合理之預訂移轉改接日期及時間。四、固定通信網路業務及行動通信網路業務之移入經營者應分別於預訂移轉改接日之五個及四個完整工作日前,將申請號碼可攜服務之用戶名稱、原使用之電話號碼及預訂移轉改接之日期…
  17. 行政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固定通信系統:指利用有線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傳輸方式連接固定發信端與受信端之網路傳輸設備、與網路傳輸設備形成一體而設置之交換設備,以及二者之附屬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系統。二、行動通信系統:指利用行…
  18. 行政電信事業重大事故無法提供電信服務通報辦法 第3條 …法提供電信服務,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報主管機關:一、固定通信網路之市內用戶一萬戶以上中斷服務達三十分鐘以上。二、固定通信網路之長途電路一千路以上中斷服務達三十分鐘以上。三、固定通信網路之本島與離島間、國際間之海纜…
  19. 行政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4條 …通信普及服務及數據通信接取普及服務。普及服務之提供,應由設置固定通信網路之電信事業為之,但符合下列各款情形得由設置行動通信網路之電信事業,以基地臺方式提供:一、限於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公告指定之特定村里。二、受地形地…
  20. 行政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9條 …電話服務之可避免成本,應依附件一之計算公式計算之。不經濟地區固定通信服務之棄置營收,為普及服務提供者於偏遠地區之市內網路單一交換機房服務區域,提供電話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時,所得下列營收:一、月租費收入。二、通話費收入。三…
  21. 行政電信事業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14條 設置固定通信網路之電信事業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館連接網際網路所需之市內數據通信接取服務時,得不提報實施計畫。前項中小學校指由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中小學校;公立圖書館指國家圖書館、直轄市立圖書館、縣市立圖書館及鄉…
  22. 行政電信法 第31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從事其固定通信網路管線基礎設施之建設時,於通信網路瓶頸所在設施,得向瓶頸所在設施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請求有償共用管線基礎設施。前項共用管線基礎設施之請求,被請求之業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之。
  23. 行政電信法 第38-1條 用戶建築物責任分界點以外之公眾電信固定通信網路設施,由提供電信服務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及維護。但社區型建築物內建築物間之管線設施,得由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人設置,由所有人維護。依前條規定設置之電信設備,由建築物起造人或…
  24. 行政電信法 第48條 …及為改善上述通信網路區域性通信品質所須增加之無線電頻率。三、固定通信網路無線區域用戶迴路、衛星鏈路或微波鏈路等,依一定使用條件可重覆使用之無線電頻率。
  25. 行政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2條 …七.五公里以上之離島。十三、既有經營者:指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發布施行前已依法經營固定通信業務之經營者。普及服務提供者之市內網路單一交換機房服務區域符合以下各款情形,經主管機關依交通、電力供應、電信基礎…
  26. 行政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4條 …形得由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以基地臺提供外,應由經本會公告指定之固定通信綜合網路、市內網路業務或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為之:一、限於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公告指定之特定村里。二、受地形地物限制,佈建固定通信數…
  27. 行政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9條 …電話服務之可避免成本,應依附件一之計算公式計算之。不經濟地區固定通信服務之棄置營收,為普及服務提供者於偏遠地區之市內網路單一交換機房服務區域,提供電話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時,所得下列營收:一、月租費收入。二、通話費收入。三…
  28. 行政電信普及服務管理辦法 第14條 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或經營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網際網路接取業務者,以優惠資費提供中小學校及公立圖書館連接網際網路所需之市內數據通信接取服務時,得不提報實施計畫。經營市內、國…
  29. 行政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變更定址鎖碼設備審查費每件一萬四千元。十八、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務經營者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工程查驗審查費每件十五萬元。十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申請普及服務區域工程查驗審查費每件一萬八千元。
  30. 行政配合執行機關至第一類電信業者機房執行個案臨時監察之收費標準 第2條 …行個案臨時監察時,行動電話業者得依所附收費標準表一收取費用,固定通信業者得依所附收費標準表二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