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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3 頁- 行政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第6條 通訊診療之實施,得以固定通信、行動通信、網際網路及其他可溝通之通信設備或方式為之。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 第5條 …眾電信網路之通訊型態。(二)依通訊型態所設置之衛星通信網路、固定通信網路、行動通信網路或其組合之通信網路架構。(三)網路性能及自訂加值性能。(四)提供國際網路服務者:1.自建或租用之國際海纜電路通信容量;屬自建者應說明參…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 第10條 …眾電信網路之通訊型態。(二)依通訊型態所設置之衛星通信網路、固定通信網路、行動通信網路或其組合之通信網路架構。(三)網路性能及自訂加值性能。(四)提供陸纜電路出租服務者之傳輸網路之架構、設備及容量規劃。(五)提供國際海纜…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 第13條 …、用戶平面功能(UserPlaneFunction)。(五)固定通信網路重要核心網路具有下列功能之軟體或硬體元件應自建:1.本籍用戶伺服器(HomeSubscriberServer)。2.IP多媒體子系統(IPMulti…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固定通信網路:指由一或多個固定通信系統及其電信機線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網路。二、行動通信網路:指由一或多個行動通信系統及其電信機線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網路。三、衛星通信網路:指由一或多個衛星通信系統及其電…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第3條 公眾電信網路類型包括固定通信網路、行動通信網路及衛星通信網路,申請人得設置或組合不同類型公眾電信網路。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第12條 …驗,並依技術規範規定方式抽驗之。前項各通信服務使用之網路得由固定通信網路、行動通信網路或衛星通信網路組合而成,其網路性能審驗之審查或測試項目如「網路性能審查或測試項目一覽表」。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3條 …專業知識者。前項委託驗證機構辦理公眾電信網路審驗之項目,包括固定通信網路、行動通信網路、衛星通信網路或電臺,其審驗項目應具備主管機關指定之測試設備及數量。申請人得申請擔任單一或多項公眾電信網路之審驗,各項配置之審驗人員最…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2條 …由一或多個行動通信系統及其電信機線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網路。二、固定通信網路:指由一或多個固定通信系統及其電信機線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網路。三、網路介接點:指電信事業間為互連所設置之實質連接點。四、互連建立費:指電信事業間為建立…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14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將其網路元件細分化。固定通信網路之細分化網路元件應包含下列項目:一、市內用戶迴路。二、市內交換傳輸設備。三、市內中繼線。四、長途交換傳輸設備。五、長途中繼線。六、國際交換傳輸設備。七、網路介面設備。八、查…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16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之固定通信網路語音服務接續費及行動通信網路語音服務接續費,應依主管機關公告定之。前項接續費應按使用之中繼、傳輸及交換設備依下列原則計算,並每四年定期檢討之:一、接續費應按使用之各項細分化網路元件成本訂定。二…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4條 …市內國內長途陸纜、國際海纜)出租服務、衛星行動通信服務、衛星固定通信服務及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出租服務等服務。主管機關得要求市場顯著地位者再將前項各種電信服務財務資料,按各種資費項目(如網際網路互連頻寬、市內用戶迴路、數…
-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48條 …後,應按其許可之系統建設;其系統與其他系統間之銜接電路,應向固定通信業務或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租用。但銜接電路在同一棟建築物時,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得標者或經營者之行動寬頻系統內之銜接機線設備之電路,經主管機關…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固定通信系統:指利用有線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傳輸方式連接固定發信端與受信端之網路傳輸設備、與網路傳輸設備形成一體而設置之交換設備,以及二者之附屬設備所組成之通信系統。二、固定通信網路:指由固定通…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條 固定通信業務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條 固定通信業務之種類如下:一、綜合網路業務:指經營者經營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及國際網路業務。二、市內網路業務:指經營者提供使用者利用其固定通信網路,作同一市內通信營業區域內固定通信服務之業務及其營業區域內之電路出租業…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條 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應經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執照,始得營業。受理申請經營固定通信業務特許案件之起迄日期,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主管機關為開放固定通信業務,得設審查委員會,負責申請特許案件之審查。固定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由主管機…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6條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分別訂定公告各類固定通信業務申請須知。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7條 申請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應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籌設。前項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營業項目。二、營業區域。三、通訊型態。四、電信設備概況。五、財務結構。六、技術能力及發展計畫。七…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8條 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其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依其申請時程,規定如下: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前申請者:(一)綜合網路業務:新臺幣二百十億元。(二)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新臺幣四億二千萬元。二、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10條 申請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以已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者為限,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應符合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後段有關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之限制。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11條 同一申請人不得申請經營二件以上之同一種類固定通信業務。不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同一申請人:一、申請人持有他申請人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他申請人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半數以上。二、申請人與他申請人之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13條 申請經營固定通信業務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一、未依規定繳交審查費者。二、違反第八條規定者。三、違反第九條規定者。四、違反第十條規定者。五、違反第十二條第一…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17條 各類固定通信業務申請案應繳交之履行保證金金額,依其申請時程,規定如下: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止申請者:(一)綜合網路業務:新臺幣二十一億元。(二)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新臺幣四千二百萬元。二、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18條 申請人取得經營固定通信業務之籌設同意書後,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公司變更登記。其無法於期間內依法完成登記者,得於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籌設同意,並不予退還…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19條 各類固定通信業務之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如下:一、綜合網路業務:七年。二、市內網路業務:四年。三、長途網路業務:四年。四、國際網路業務:四年。五、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二年。六、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四年。中華民國…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0條 …監察系統或設備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網路建設許可證。各類固定通信業務之網路建設許可證有效期間如下:一、綜合網路業務:六年。二、市內網路業務:三年。三、長途網路業務:三年。四、國際網路業務:三年。五、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3條 …照申請書。二、籌設同意書影本。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四、固定通信網路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五、各項服務資費方案。六、公司營業規章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七、經營者與其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影本。前項…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4條 固定通信業務之特許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者名稱、代表人及公司所在地。二、業務種類。三、資本總額及實收資本總額。四、營業區域。五、有效期間。六、發照日期。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6條 固定通信業務之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如下:一、綜合網路業務為二十五年。二、市內網路業務為二十五年。三、長途網路業務為二十年。四、國際網路業務為二十年。五、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為十五年。六、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為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