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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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6條 …規定之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提送擦拭報告。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改裝完竣後三十日內,設施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及下列資料,送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同意登記:一、相關操作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名稱及證號。二、測試報告相關…
  2.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27條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遷移新址或變更作業場所而涉及安裝或改裝者,設施經營者應分別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安裝或改裝規定申請使用許可證或登記備查。領有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許可證或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之設施…
  3.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0條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安裝或改裝,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完成。未於期限內完成者,得於期滿前一個月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高強度輻射設施應自核准安裝或改裝之日起二年內完成。二、使用前款以外之放射性物質或應申請許可之可發…
  4.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1條 …以存放場所預估放射性物質之最大持有量為之。經主管機關認可從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業務者,得依認可項目持有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5.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2條 …機關核准者。申請人應於第三十條規定期滿前三十日或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到貨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審查合格後,發給持有許可;放射性物質審查及檢查合格後,發給持有許可:一、…
  6.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3條 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許可證或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時所指定之項目,有登載事項變更或許可證遺失、損毀者,設施經營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補發或換發。許可證之有效期間與原證相同。
  7.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4條 設施經營者更換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X光管或加速管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更換靜電消除器X光管,不在此限:一、領有使用許可證者,於更換後十五日內檢附測試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二、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者,其測試報告自行留存。領…
  8.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5條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需停止使用者,設施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審查合格後,發給停用許可;放射性物質審查及檢查合格後,發給停用許可:一、領有許可證者應附原領使用許…
  9.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6條 經核准停止使用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於申請恢復使用時,應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但於主管機關原核准場所使用者,得免申請安裝許可。前項核准停止使用之原因為無合格操作人員…
  10.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8條 設施經營者於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而以輸出國外方式處理時,應填具申請書,輸出放射性物質應提送運送說明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施經營者應於完成出口後三…
  11.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39條 設施經營者於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而以轉讓方式處理時,受讓人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經指定應申請許可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應依第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辦理。二、經指定應申請登記備查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應依第七條及第…
  12.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40條 設施經營者於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而以廢棄方式處理時,應填具申請書,領有許可證者另檢附原領使用許可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依主管機關指定之部分自行破壞至不堪使用狀態,並拍照留存備查或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檢查。
  13.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42條 申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展示許可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從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銷售服務業務者。二、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核發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製造許可者。三、其他經主管機關…
  14.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43條 靜態展示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一、型錄及圖說。二、展示計畫書及展示期程。
  15.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44條 下列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得申請動態展示:一、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放射性物質,且於儀器或製品內形成一組件者。二、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放射性物質。三、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四、其他…
  16.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45條 申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租借許可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政府機關(構)。二、大專校院或學術研究機構。三、公司或其他法人。四、醫療院所、醫事放射所或醫事檢驗所。五、獸醫院所。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前項申…
  17.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46條 申請租借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者,承租人或借用人應敘明理由,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一、領有許可證者應附原領許可證影本。二、載明預定租借期間之租借契約書。三、依第二十條所為之作業場所輻射…
  18.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47條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作業場所及屏蔽規劃,應依規模及性質,參酌附件一之規定辦理。
  19.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48條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輻射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許可證或登記:一、主管機關令其停止全部作業,於一年內達兩次者;或令其停止一部作業,於一年內達三次者。二、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經主…
  20.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49條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輻射安全測試及密封放射性物質擦拭測試,應由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防護偵測業務者或設施經營者指定之輻射防護人員為之。
  21. 行政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51條 設施經營者對下列文件所載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每半年應查核其料帳及使用現況,查核紀錄並應留存備查:一、放射性物質使用許可證或持有許可及經主管機關同意登記者。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使用許可證或持有許可。
  22.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46條 …生自發性核變化而放出游離輻射之物質或含有上述物質之機具。所稱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係指核子反應器以外,用電場、磁場、原子核反應或其他方法產生游離輻射之設備。前項物質及設備,按其使用目的,分醫用及非醫用兩類。
  23.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47條 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執照分為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密封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三種,應由所有人填具附件(七)之申請書,報由原子能委員會審查合格後發給執照;其換發時亦同。屬於醫用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24.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47-1條 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安裝、改裝,其安全檢查及游離輻射測量,原子能委員會得指定機構協助檢測;其實施辦法由原子能委員會定之。
  25.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48條 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所有人,應每半年將現況、異動狀況及生產紀錄向原子能委員會申報一次。其申報時間為每年七月十五日及次年一月十五日以前。操作人員有有異動時,應一併申報。
  26.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49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醫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執照,分為左列三種,並按醫師、牙醫師及醫用放射線技術師、技術士分別發給;無操作執照者不得操作。但於醫院接受臨床訓練之醫師、牙醫師,或於醫院實習之國內醫學院校學生或…
  27.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50條 醫師、牙醫師申請醫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執照,應檢送醫用游離輻射防護訓練結業證書,並填具附件(九)之申請書送由原子能委員會會同衛生署核發之。前項醫用游離輻射防護訓練,由原子能委員會會同衛生署辦理之。領有放射…
  28.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51條 …由領有操作執照之醫師或牙醫師之指導,始得操作醫用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29.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56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非醫用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操作執照,分為初級、中級及高級三種,其操作範圍依左列規定:一、領有初級操作執照者,得操作未滿3.7×10十二次方貝克(一百居里)之密封放射性物質、未滿免予管制量一…
  30. 行政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57條 …上,持有證明者。原子能委員會為鑑定申請人所具操作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能力及游離輻射防護知識,得舉行測驗(包括實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