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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3 頁-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2條 …金管理公司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在臺灣地區參股投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一、設立滿五年以上。二、具有管理或經營國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之豐富經驗。三、以公開募集方式集資投資於證券之共同基金、單位信託或投資信…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3條 …資期貨公司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在臺灣地區參股投資期貨商:一、具有國際期貨業務經驗。二、最近三年度連續獲利,且最近期經登記地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三、最近五年未違反登記地期貨主管…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4條 大陸地區證券公司或陸資證券公司依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參股投資臺灣地區證券商,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大陸地區證券公司或陸資證券公司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實收資本、成立時間、經營範圍、公司主要負…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5條 …資基金管理公司或陸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依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參股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大陸地區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或陸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6條 大陸地區期貨公司或陸資期貨公司依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參股投資臺灣地區期貨商,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大陸地區期貨公司或陸資期貨公司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實收資本、成立時間、經營範圍、公司主要負…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7條 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參股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其個別累計投資持有單一臺灣地區上市或上櫃證券、期貨機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全部累計投資持有單一臺灣地區上市或上櫃證…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8條 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在臺灣地區參股投資之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商得申請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9條 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參股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者,其指派擔任被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之董事,應於選任前,檢具相關之證明資料、文件,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0條 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經許可參股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後,轉讓投資持股時,應會同受讓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投資許可或為其他必…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1條 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經許可參股投資後,應於主管機關核定期限內匯入投資資金,並報請主管機關查核。未能於核定期限內匯入之資金,不得再行投資。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展延。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3條 在臺灣地區參股投資之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一、解散或停止營業。二、發生重整、清算、破產或經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之情事。三、與其他金融機…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條 …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二)被他公司控制之公司。二、參股投資:指持有被投資者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且對被投資者無控制能力之情形。三、大陸地區保險業:指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並受大陸地…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條 …險公證人公司申請在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或參股投資,應依本辦法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前項所定在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子公司及參股投資事項,並應依本條例規定,向經濟部申請許可。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保險業,應依本辦法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在臺灣地區參股投資,僅得由大陸地區保險業或其陸資保險業擇一辦理,並以一家臺灣地區保險業為…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6條 …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於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子公司或參股投資,其累積指撥之營業資金及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條 …保險公證人公司已於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或參股投資者,其在大陸地區增設代表人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或增加其他參股投資,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9條 …海外分支機構、臺灣地區保險業在大陸地區設立之分公司、子公司、參股投資之保險公司、外商保險業在大陸地區之分支機構,為下列各款之業務往來:一、再保險業務。二、協助辦理各項保險理賠服務。三、損害防阻之顧問服務。四、其他經主管機…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7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參股投資大陸地區保險業及大陸地區所稱之外資保險業: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二、扣除本次投資金額後之資本等級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二項第…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8條 …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參股投資大陸地區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二、最近三年未受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規定之處…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9條 …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在大陸地區參股投資,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投資計畫書,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投資計畫:應含投資策略目的、預期效益…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0條 …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參股投資,並應於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許可後,立即通報主管機關。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應於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許可其參…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1條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轉讓其參股投資之持股,應於事前檢具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2條 …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增加參股投資金額,應依第二十九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臺灣地區保險業擬增加參股投資大陸地區保險業,其持股比率如超過該大陸地區保險業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3條 …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於大陸地區參股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即檢具下列事項之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一、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二、資本額變動致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4條 …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參股投資大陸地區保險業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之基本資料及營運狀況資料,如有異動時應確實更新。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1條 …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保險業: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二、最近五年內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登記地主管機關證明。三、申請前一年於信用評等經…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2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依本辦法參股投資者,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投資計畫書,應含投資策略目的與方式、預期效益、資金來源、運用計畫等項目。三、投資人基本資料。四、前一年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評等…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3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之上市、上櫃保險業,其個別對每一保險業之投資金額,不得逾該保險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合計不得逾該保險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投…
-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6條 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經許可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保險業後,其轉讓股份時,轉讓人及受讓人應會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投資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 行政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48條 …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國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或參股投資: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二、最近一年未受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規定之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