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股投資」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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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條 …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二)被他公司控制之公司。二、參股投資:指持有被投資者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且對被投資者無控制能力之情形。三、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指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並…
  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6條 …機關申請許可,由臺灣地區證券商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在大陸地區參股投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或期貨公司: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淨值高於新臺幣七十億元,且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二、最近三個月未受證券交易…
  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7條 …可,由臺灣地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在大陸地區參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二、最近三個月未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期貨交易法第…
  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8條 …機關申請許可,由臺灣地區期貨商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在大陸地區參股投資期貨公司: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二、最近三個月未受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
  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9條 臺灣地區證券商依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參股投資許可時,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檢附下列書件:一、申請書。二、投資計畫書,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投資計畫:應含投資策略目的、預期效益、資金來源、運用計畫、資金回收計畫等項目。…
  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0條 …區子公司依第十六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參股投資申請。變更預定投資金額或持股比率時,應檢附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臺灣地區證券商應於大陸地區證券、期貨主管機關許可後,立即通報主管機關,並檢附下列資料,…
  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1條 …灣地區證券商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增加對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之參股投資金額,臺灣地區證券商應依第十九條規定,檢附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2條 臺灣地區證券商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參股投資之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臺灣地區證券商應即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一、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二、資本額變動致臺灣地區證券商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原持…
  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23條 臺灣地區證券商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參股投資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臺灣地區證券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提交所投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之業務報告(含業務辦理情形、收支狀況、效益評…
  1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1條 …資證券公司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在臺灣地區參股投資證券商:一、具有國際證券業務經驗。二、同時經營有價證券承銷、自行買賣及行紀或居間等三種業務,最近三年度連續獲利,且最近期經登記地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
  1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2條 …金管理公司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在臺灣地區參股投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一、設立滿五年以上。二、具有管理或經營國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之豐富經驗。三、以公開募集方式集資投資於證券之共同基金、單位信託或投資信…
  1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3條 …資期貨公司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在臺灣地區參股投資期貨商:一、具有國際期貨業務經驗。二、最近三年度連續獲利,且最近期經登記地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三、最近五年未違反登記地期貨主管…
  1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4條 大陸地區證券公司或陸資證券公司依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參股投資臺灣地區證券商,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大陸地區證券公司或陸資證券公司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實收資本、成立時間、經營範圍、公司主要負…
  1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5條 …資基金管理公司或陸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依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參股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大陸地區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或陸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
  1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6條 大陸地區期貨公司或陸資期貨公司依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參股投資臺灣地區期貨商,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大陸地區期貨公司或陸資期貨公司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實收資本、成立時間、經營範圍、公司主要負…
  1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7條 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參股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其個別累計投資持有單一臺灣地區上市或上櫃證券、期貨機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全部累計投資持有單一臺灣地區上市或上櫃證…
  1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8條 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在臺灣地區參股投資之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商得申請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1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9條 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參股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者,其指派擔任被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之董事,應於選任前,檢具相關之證明資料、文件,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
  1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0條 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經許可參股投資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後,轉讓投資持股時,應會同受讓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投資許可或為其他必…
  2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1條 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經許可參股投資後,應於主管機關核定期限內匯入投資資金,並報請主管機關查核。未能於核定期限內匯入之資金,不得再行投資。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展延。
  2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3條 在臺灣地區參股投資之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一、解散或停止營業。二、發生重整、清算、破產或經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之情事。三、與其他金融機…
  2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3條 …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之銀行。(二)被他金融機構控制之銀行。二、參股投資:指持有被投資者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且對被投資者無控制能力之情形。三、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指依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法規組織登記之…
  2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5條 臺灣地區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行、子銀行或參股投資,及臺灣地區金融控股公司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應依本辦法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臺灣地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以下簡稱臺灣地區母公司)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子銀行(以下簡稱第…
  2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7條 臺灣地區銀行或第三地區子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分行、子銀行或參股投資,及臺灣地區銀行直接或間接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赴大陸地區投資,其累積指撥之營業資金及投資總額合計數,不得超過申請時該銀…
  2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8條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行或參股投資臺灣地區金融機構,應依本辦法報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另依本條例規定,向經濟部申請許可。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設立之分行,得與大陸地區及臺灣地區…
  2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9條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設立分行或參股投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設立分行或參股投資擇一,且僅得由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其陸資銀行擇一辦理。二、設立分行以一家為限,參股投資亦以一家臺灣地區金融機構為限。
  2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10條 依本辦法申請從事業務往來、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分行、子銀行或參股投資,主管機關於許可前應洽商中央銀行之意見。前項情形有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金融監理之要求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廢止之。第一項之…
  2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7條 臺灣地區銀行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銀行:一、守法、健全經營,且申請前三年內未受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二、扣除本次參股投資金額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應…
  2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8條 …臺灣地區金融控股公司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一、守法、健全經營,且申請前三年內未受處分,或受處分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二、本次參股投資後之集團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
  3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49條 …規定者,得由臺灣地區母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第三地區子銀行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第三地區子銀行參股投資大陸地區之非金融機構,臺灣地區母公司應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之規定,向經濟部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