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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3 頁-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5條 以勞工為原告之勞動事件,勞務提供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者,由中華民國法院審判管轄。勞動事件之審判管轄合意,違反前項規定者,勞工得不受拘束。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6條 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前項雇主為原告者,勞工得於為本案言詞辯論前,聲請將該訴訟事件…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7條 勞動事件之第一審管轄合意,如當事人之一造為勞工,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勞工得逕向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起訴;勞工為被告者,得於本案言詞辯論前,聲請移送於其所選定有管轄權之法院,但經勞動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者,不得為之。關於前項…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8條 法院處理勞動事件,應迅速進行,依事件性質,擬定調解或審理計畫,並於適當時期行調解或言詞辯論。當事人應以誠信方式協力於前項程序之進行,並適時提出事實及證據。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10條 …可,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負責人、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為其勞動事件之訴訟代理人者,有害於委任人之權益時,審判長得以裁定撤銷其許可。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15條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16條 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一、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二、因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所生爭議。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17條 勞動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七條規定,於勞動調解程序準用之。但勞工聲請移送,應於第一次調解期日前為之。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19條 相牽連之數宗勞動事件,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合併調解。兩造得合意聲請將相牽連之民事事件合併於勞動事件調解,並視為就該民事事件已有民事調解之聲請。合併調解之民事事件,如已繫屬於法院者,原民事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程序終結…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25條 …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因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所生勞動事件,勞動調解委員會審酌事件情節、勞工身心狀況與意願,認為適當者,得以利用遮蔽或視訊設備為適當隔離之方式行勞動調解。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32條 勞動事件,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第一審並應於六個月內審結。但因案情繁雜或審理上之必要者,不在此限。為言詞辯論期日之準備,法院應儘速釐清相關爭點,並得為下列處置:一、命當事人就準備書狀為補充陳述、提出書證與相關物…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33條 法院審理勞動事件,為維護當事人間實質公平,應闡明當事人提出必要之事實,並得依職權調查必要之證據。勞工與雇主間以定型化契約訂立證據契約,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勞工不受拘束。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34條 法院審理勞動事件時,得審酌就處理同一事件而由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組成委員會或法院勞動調解委員會所調查之事實、證據資料、處分或解決事件之適當方案。前項情形,應使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39條 法院就勞工請求之勞動事件,判命雇主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者,得依勞工之請求,同時命雇主如在判決確定後一定期限內未履行時,給付法院所酌定之補償金。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法院酌定補償金時準用之。第一項情形,逾…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51條 除別有規定外,本法於施行前發生之勞動事件亦適用之。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勞動事件,依其進行程度,由繫屬之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不適用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其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
- 司法勞動事件法 第52條 本法施行細則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由司法院定之。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勞動事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第五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2條 本細則所稱勞動事件,依本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定之。本法及本細則所稱民事事件,係指前項事件以外之其他民事事件。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3條 下列事件,由勞動專業法庭(以下簡稱勞動法庭)處理:一、關於勞動事件之調解、訴訟、保全程序等事件,及其相關裁定事件。二、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核定事件,及關於同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聲請強制執行之裁定事件。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4條 …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勞動法庭之勞動事件,涉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所定之第一審民事事件者,其審理與強制執行,依本法及本細則之規定;本法及本細則未規定者,適用智慧財產案件…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5條 民事事件,其訴訟標的與勞動事件之訴訟標的或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而事實證據資料得互為利用,且非專屬其他法院管轄者,得與勞動事件合併起訴,或於勞動事件訴訟繫屬中為追加或提起反訴,由勞動法庭審理。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6條 民事事件訴訟繫屬中,當事人不得追加勞動事件之訴或提起勞動事件之反訴。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13條 勞動事件當事人聲請調解者,應行勞動調解程序;其逕行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者,亦同。勞動事件訴訟繫屬中依法移付調解者,由原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調解程序處理。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14條 以一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之勞動事件,其一部合於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合併起訴事件之全部均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本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定合併起訴之事件,其勞動事件部分合於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者,合併起訴事件之全部均應經…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16條 當事人就數宗勞動事件聲請合併調解,或就勞動事件聲請分別調解者,由法官裁定之。法院依職權為合併調解或分別調解者,亦同。依前項規定命為合併、分別調解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合意聲請將相…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17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九編規定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如為勞動事件者,應由勞動法庭處理。前項情形,其係移送地方法院之第一審事件,且屬依法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之事件者,應先行勞動調解程序。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52條 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者,依該事件應適用之通常、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前項訴訟事件應徵收之裁判費如未繳足,或以所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扣抵仍有不足者,由審判長限期命原告補正。代理人於勞動調解程序中已提出委任書者,…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53條 法院審理勞動事件,應依職權調查有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應停止訴訟程序之情形。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54條 勞動事件逕向法院起訴者,宜於訴狀內表明其具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事由,並添具釋明其事由之證據。
- 司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57條 法院審理勞動事件,依職權調查必要之證據時,應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