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作金」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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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39條 受刑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補償金,經依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理而未領回或申請發還者,歸入作業基金。
  2.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59條 …自行負擔。受刑人應繳納下列各項費用時,監獄得由受刑人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除:一、接受第一項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衍生之費用。二、換發、補發、代為申請全民健康保險憑證衍生之費用。三、前項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受刑人或其攜帶入監或在…
  3.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89條 …,應賠償之。前項賠償之金額,受刑人未為給付者,得自其保管金或勞作金內扣還之。
  4.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50條 …自行負擔之交通費用,由監獄先行支付者,監獄得由受刑人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除,無可供扣除之款項,由監獄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受刑人於三十日內償還;屆期未償還者,得移送行政執行。
  5. 行政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44條 …之最近親屬或家屬支付為原則,必要時得由監獄自受刑人之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繳轉付。六、自費延請醫事人員於監獄內實施健康檢查之實施時間、地點、方式,由監獄依其特性與實際情形決定之。
  6. 行政羈押法 第25條 …小時。前項延長被告作業時間,應經本人同意後實施,並應給與超時勞作金。
  7. 行政羈押法 第29條 參加作業者應給與勞作金。前項勞作金之計算及給與,應將勞作金總額依比率分別提撥,並依被告實際作業時間及勞動能率合併計算給與金額。其提撥比率設定及給與分配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8. 行政羈押法 第30條 …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稱作業賸餘,分配如下:一、提百分之六十充前條勞作金。二、提百分之十充被告飲食補助費用。三、其餘充被告職業訓練、改善生活設施及照顧被告與其家屬之補助費用。四、如有賸餘,撥充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
  9. 行政羈押法 第32條 被告死亡時,其勞作金或補償金,經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理而未領回或申請發還者,歸入作業基金。
  10. 行政羈押法 第53條 …告自行負擔。被告應繳納下列各項費用時,看守所得由被告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除:一、接受第一項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衍生之費用。二、換發、補發、代為申請全民健康保險憑證衍生之費用。三、前項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被告或其攜帶入所或在所…
  11. 行政羈押法 第81條 …時,應賠償之。前項賠償之金額,被告未為給付者,得自其保管金或勞作金內扣還之。
  12. 行政羈押法 第113條 …行負擔之交通費用,由看守所先行支付者,看守所得由被告保管金或勞作金扣除,無可供扣除之款項,由看守所以書面行政處分命被告於三十日內償還;屆期未償還者,得移送行政執行。
  13.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39條 …之最近親屬或家屬支付為原則,必要時得由看守所自被告之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繳轉付。六、自費延請醫事人員於看守所內實施健康檢查之實施時間、地點、方式,由看守所依其特性與實際情形決定之。
  14. 行政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第8條 …對象依法應自行負擔之費用,矯正機關得協助自該收容對象保管金、勞作金中扣除,按月撥付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15. 行政法務部矯正署看守所辦事細則 第6條 …三、作業材料之購置、收支及保管。四、作業課程編訂、成績考核及勞作金計算。五、被告作業之配置、調動及作業獎勵事宜。六、作業契約之擬訂。七、作業器械之增置、收發、保管、檢查及修理。八、成品之評價、發售及保管。九、管理作業人員…
  16. 行政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 第7條 …三、作業材料之購置、收支及保管。四、作業課程編訂、成績考核及勞作金計算。五、受刑人作業之配置、調動及作業獎勵事宜。六、作業契約之擬訂。七、作業器械之增置、收發、保管、檢查及修理。八、成品之評價、發售及保管。九、管理作業人…
  17. 行政法務部矯正署處務規程 第6條 …指定監外作業或其他作業之規劃、指導及監督。八、作業技訓設備、勞作金、獎勵金、慰問金之監督及審核。九、其他有關教化輔導事項。
  18. 行政外役監條例 第22條 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金額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前項給付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19. 行政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第24條 …例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前項費用,戒治所得自受戒治人之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繳。
  20.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31條 第二級受刑人至少每月一次從事於監內之洒掃、整理事務,不給勞作金。
  21.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38條 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五分之一範圍內,第三級受刑人於四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
  22.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39條 第二級受刑人,得使用自備之作業用具,並得以其所得之作業勞作金購用之。
  23.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41條 第二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三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
  24. 行政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45條 第一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二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
  25.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42條 受處分人在感化教育期間作業者,應依其成績按月給與勞作金。前項給與之勞作金,每月得於二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其餘由感化教育處所代為保管,於出保安處分處所時發還之。
  26.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56-1條 受處分人於強制工作期間作業者,給與勞作金;其金額應斟酌作業者之行狀及作業成績給付。前項作業受處分人有具體應獎勵事實者,發給獎勵金。
  27.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57-1條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受處分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五充受處分人獎勵費用;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
  28. 行政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63條 受處分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撫卹金,交付本人之最近親屬、家屬或其他應得之人領取。前項領取,應於強制工作處所長官通知後六個月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