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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3 頁-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3條 …務中心)、學校、補習班、訓練班。十一、車站、航空站、加油站、加氣站、加氫站、修車場。十二、充電站、換電站或其他提供電能補充服務之場所。十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條 本規則所稱加氣站,係指備有儲氣設施及流量式加氣機,為汽車固定容器加注液化石油氣之場所。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4條 同時設置加氣站及兼營加油站業務者或已開業加氣站兼營加油站業務者,其加油站部分應符合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之規定。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5條 加氣站之設置用地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前項設置用地之審查,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及有關特定區主管機關為配合地區發展需要,得訂定加氣站設置用地審查規定。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6條 …申請於依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區內設置加氣站者,應取得工業區主管機關核准規劃為加氣站用地之證明文件,並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置。申請於都市計畫加油站用地設置加氣站及前項…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7條 …非都市土地甲、乙、丙種建築用地、遊憩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加氣站)設置加氣站者,其申請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主要出入口面臨之道路寬度應在十二公尺以上。二、臨接道路之基地面寬應在二十公尺以上,其規劃之出入口臨接二條以上…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8條 使用前條第四項規定之土地申請設置加氣站者,應檢具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認定得作加氣站使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申請案件,得邀集相關權責單位會勘、審查,經同意認定者,應出具同意…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9條 …土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前項申請基地,經同意認定得作加氣站使用後,申請人應於一年期限內,檢具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之文件,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籌建;申請基地如涉及山坡地變更編定者,…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0條 加氣站用地屬經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作加氣站使用之同意認定、加氣站籌建之核准或經營許可執照經廢止或失效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地政機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1條 加氣站應具備基本設施如下:一、儲氣槽。二、流量式加氣機。三、營業站屋。加氣站設施及安全距離,除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規定辦理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置地上儲氣槽者,其儲氣槽應為臥式圓筒型,設計壓力為每平方公分十八公斤以…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2條 加氣站應於明顯處所標示營業主體、加氣站站名、營業時間及售氣價格,並應於下列場所設置警戒標誌、安全作業指導標誌及標線:一、儲氣槽區設「嚴禁煙火」、加氣區每座泵島設「嚴禁煙火」、「熄火加氣」及儲氣槽區操作門旁設「儲氣槽區非安…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3條 加氣站設施及其他營運配置應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勞動檢查法令、消防法令、環境保護法令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4條 申請設置經營加氣站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籌建之核准:一申請書。二設站基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三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其以公司法人或…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6條 經核准籌建加氣站者,應於核准次日起三年內完成各項營運設備,並檢具下列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一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二加氣站及其儲氣槽經勞動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三消防安全設備經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7條 經營加氣站業務者取得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後,應依有關法令辦妥營業證照,並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但未能於規定期限內開始營業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六個月。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8條 加氣站開始營業後,應依自動檢查表實施下列自動檢查:一每日自動檢查。二一個月定期自動檢查。三三個月定期自動檢查。四一年定期自動檢查。前項自動檢查紀錄應保存三年以上。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9條 加氣站業者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前條實施之一年定期自動檢查之紀錄表及報告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前項自動檢查項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查核有缺失者,經通知限期改善,業者應於期限內改善。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0條 加氣站業者應販售添有臭劑之車用液化石油氣。前項臭劑之添加,應以液化石油氣洩漏於空氣中含量達容量千分之一時即可察覺臭味為標準。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1條 加氣站之經營以車用液化石油氣及小包裝石油產品之供售為主;並得設置下列附屬設施:一、汽機車簡易保養設施。二、洗車設施。三、簡易排污檢測服務設施。四、銷售汽機車用品設施。五、自動販賣機及民生用品零售服務設施。六、多媒體事務機…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2條 經營加氣站業務者,限以流量式加氣機販售車用液化石油氣,且於加氣作業時,不得有慢速加氣或超量灌裝,並禁止非加氣站之人員操作加氣設備;其販售車用液化石油氣之營業行為限在加氣站內完成,不得於核准基地範圍以外營業。前項所稱慢速加…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3條 經營加氣站業務者,其購氣之證明文件應保存一年以上。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4條 經營加氣站業務者,對從事加氣站操作人員應施以勞工安全衛生法令規定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5條 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者,應於事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登記申請表,並檢附原經營許可執照及有關證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加氣站平面配置、營運設施或兼營項…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6條 加氣站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或停業日起十五日內敘明事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復業時亦同。前項停業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但有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者,得檢具有關證明文件,於期限屆滿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7條 …時派員或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機構,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單位查驗加氣站設備情形、營運情形、供氣品質及緊急處理措施,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檢查。查驗人員執行前項查驗時,應出示主管機關核發之證件。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8條 加氣站終止營業時,應於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銷加氣站經營許可執照;其不繳銷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及註銷其經營許可執照。其儲氣槽內之存餘液化石油氣應妥善處理;廢棄液化石油氣依有關…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29條 …管理機關,得於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或高速公路路權範圍內設置加氣站,其用地及申請程序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不受第二章及第四章之限制。經營高速公路加氣站者,應檢附高速公路興建或管理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及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列之文件…
- 行政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30條 已取得營業執照並開業之液化石油氣分裝場,符合分裝場或加氣站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且其設置地點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規定時,得於既有土地上兼營車用液化石油氣銷售業務,不受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之限制。但其銷售車用…
- 行政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第18條 同時設置加油站及兼營加氣站業務者或已開業加油站兼營加氣站業務者,其加氣站部分應符合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之規定。第九條可供使用之整塊土地總面積之限制規定,於申請兼營加氣站業務時,不得逾三千平方公尺。
- 行政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 第19條 兼營加氣站業務之加油站應於地界周圍內,以鋼筋混凝土構築高度二公尺以上,厚度二十五公分以上之防護牆,其轉角處以長度、寬度各為三十五公分以上之加強柱連接。但出入口臨接道路面及臨接道路側四公尺範圍內、基地臨接永久性空地或山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