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第18條 法規: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五章 加油站與加氣站或加氫站合併設置 第18條 同時設置加油站及兼營加氣站業務者或已開業加油站兼營加氣站業務者,其加氣站部分應符合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之規定。第九條可供使用之整塊土地總面積之限制規定,於申請兼營加氣站業務時,不得逾三千平方公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