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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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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32
筆
類別:
全部
修改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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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2 頁
行政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12條
僑生於入學前得向原核定
分發機關
申請改分發,並以一次為限;原分發大學者,以改分發臺師大僑生先修部為限;原分發專科學校五年制或高級中等學校者,以改分發華僑高中為限。經輔導回國就讀之僑生轉學,依我國學生轉學方式辦理。
行政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第10條
港澳居民經依前條規定分發入學者,於入學前得向原核定
分發機關
申請改分發至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或華僑高中,並以一次為限。港澳居民經分發在臺灣地區就學者,參加轉學考試不予優待;其確有志趣不合或學習適應困難者,由學校協助轉所、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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