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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12條 僑生於入學前得向原核定分發機關申請改分發,並以一次為限;原分發大學者,以改分發臺師大僑生先修部為限;原分發專科學校五年制或高級中等學校者,以改分發華僑高中為限。經輔導回國就讀之僑生轉學,依我國學生轉學方式辦理。
  2. 行政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第10條 港澳居民經依前條規定分發入學者,於入學前得向原核定分發機關申請改分發至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或華僑高中,並以一次為限。港澳居民經分發在臺灣地區就學者,參加轉學考試不予優待;其確有志趣不合或學習適應困難者,由學校協助轉所、系、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