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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3 頁- 行政再生水開發案取水構造物與水處理設施及供水設施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7條 …於工作底稿應善盡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任,除依法令提供調閱,或應再生水經營業要求借閱外,不得洩漏任何資料,並應自提出簽證報告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專業技師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受聘於前述以外,依法令規…
- 行政再生水開發案取水構造物與水處理設施及供水設施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8條 …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紀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再生水經營業姓名或名稱、地址。二、委託事項及日期。三、現場查核日期與照片。四、簽證內容摘要。五、簽證日期。專業技師未依前項規定報請備查,或內容錯誤經通知限期改正…
- 行政水利法 第84-1條 …水費納入中央主管機關水資源作業基金管理運用,專作水資源管理、再生水資源發展及節約用水推動之用。
- 行政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使用再生水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使用再生水辦法 第2條 …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及八月底前公告轄內放流水與系統再生水總量與其可供申請量及相關資訊。
- 行政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使用再生水辦法 第3條 …萬立方公尺以上者,用水計畫中工業用水應使用至少百分之五十系統再生水。前項開發行為所在直轄市、縣(市)或特定園區內之系統再生水供應條件不足時,開發單位得採下列方式之一替代之:一、取用廢(污)水放流或排放點後,未排入下水道系…
- 行政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使用再生水辦法 第4條 …上者,其擴增水量部分,依前條規定辦理。前項核計每日應使用系統再生水量未達一千立方公尺者,得免使用系統再生水。
- 行政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使用再生水辦法 第5條 …各年度至終期計畫用水量,或於差異範圍內調整使用一定比率之系統再生水。前項調整使用系統再生水之一定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評估水源供應條件、產業用水特性、開發單位節水成效、鄰近公共下水道系統及再生水廠建設情形及其他相關因素,視…
- 行政再生水設施檢查及水量申報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再生水設施檢查及水量申報辦法 第2條 再生水經營業及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取得許可之供自行使用者(以下簡稱供自行使用者)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該管主管機關)許可之檢查維護手冊,辦理再生水設施之定期檢查、維護管理及…
- 行政再生水設施檢查及水量申報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再生水經營業及供自行使用者應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作成之檢查紀錄,於當年度七月底及翌年一月底前將前六個月之紀錄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路傳輸方式送該管主管機關備查。前項檢查紀錄應依附件一格式製作,並自送該管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再生水設施檢查及水量申報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再生水經營業應將水量自動監測設備所測得之廢(污)水或放流水取用量及再生水供應量,依附件二格式製作水量紀錄;供自行使用者之廢(污)水或放流水取用量,亦同。再生水經營業及供自行使用者應依前項規定,逐日製作水量紀錄,並於每月二…
- 行政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申請籌設再生水經營業,其發起人或股東應檢具申請書(如附件)、資本額證明文件載明下列事項,向公司設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特定園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該管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一、公司名稱、地址及負責人。…
- 行政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3條 再生水經營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者,其設立時之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億元;為股份有限公司以外之公司組織者,其資本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億元。
- 行政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4條 該管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受理再生水開發案之興建許可及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申請,依下列程序辦理:一、第一階段:該管主管機關於受理再生水經營業提出之再生水興建及營運規劃書,經評估可行後,應就申請標的…
- 行政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5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再生水興建及營運規劃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再生水經營業基本資料。二、開發案規劃地點及土地取得使用之方式。三、預計使用廢(污)水或放流水之下水道系統名稱及使用水量。四、預計供水範圍及供水對象使用意向書…
- 行政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7條 …管主管機關審查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階段申請,應於收受再生水興建及營運計畫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以六個月為限。
- 行政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8條 該管主管機關審查再生水興建及營運計畫書通過者,應核發興建許可及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之有效期為十年至十五年,自營運許可生效日起算。該管主管機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辦再生水開發案,不適…
- 行政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9條 再生水經營業得委託專業顧問機構執行再生水開發案之施工查核、檢驗及認證之品管工作。前項專業顧問機構,以領有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為限。第一項委託應於再生水開發案施工前,向該管主管機關提出擬委託之專業顧問機構執…
- 行政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10條 再生水經營業如需展延工期,應於施工期程屆滿前六個月,檢附下列資料,向該管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基本資料:名稱、負責人、地址、聯絡方式。二、再生水開發案興建許可及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影本。三、展延原因及影響。四、展延…
- 行政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11條 再生水經營業應於再生水開發案興建完成後,檢附下列書件報請該管主管機關辦理查驗:一、竣工報告。二、試運轉報告:再生水經營業應自行辦理至少連續三十日之試運轉。三、施工查核、檢驗及認證之品管報告。四、檢查維護手冊。五、專業技師…
- 行政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12條 …相關機構或團體協助辦理。該管主管機關辦理前項現場查驗,應通知再生水經營業及辦理設計、監造簽證之專業技師到場,必要時得令再生水經營業現場人員操作演練。
- 行政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13條 該管主管機關辦理查驗,其查驗結果與許可內容不符時,應通知再生水經營業限期改正。再生水經營業於期限內改正後,應以書面載明改正情形報請該管主管機關辦理複驗。
- 行政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14條 再生水開發案經查驗合格後,再生水經營業應檢具依建築法令、消防法令及環境污染法令規定所取得之執照、許可或同意,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運許可。
- 行政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15條 該管主管機關核發營運許可,應記載事項如下:一、再生水經營業基本資料。二、開發案之說明。三、取用下水道系統名稱與位置、取用水量。四、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及營運許可效期起迄日。五、供水量、供水區域及供水期程。六、其他應…
- 行政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16條 再生水經營業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申請再生水興建及營運計畫書變更許可者,應檢附變更理由、變更內容對照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該管主管機關許可。前項變更涉及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款規定或因再生水經營業名稱或組織變…
- 行政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17條 再生水經營業申請再生水開發案之移轉,應檢附移轉計畫書載明下列事項及相關證明文件。一、移轉事由。二、受移轉人之再生水經營業登記證明文件、人力組成及其專業技術證明文件、相關水處理興建或營運實績。三、現有供水契約之用水人同意該…
- 行政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18條 再生水經營業於再生水開發案之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及營運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二年起六個月內,得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重新申請。
- 行政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第19條 再生水經營業未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或依前條申請未通過者,該管主管機關應於營運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通知其限期回復原狀或為適當處置,未依期限辦理者,由該管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辦理。